商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商務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直接辦理與企業有關的評比及品牌評定活動、編報並執行機電産品配額年度進口方案、對引進技術的再出口進行監督的職責。
(三)將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備案職責交給地方政府,將貿易投資促進、援外項目招標、主辦的相關會展活動等的具體組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四)將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入商務部。
(五)加強內貿工作,推動內外貿融合,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現代流通,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強多雙邊和區域經貿合作,推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維護公平的對外貿易秩序,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良好服務。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及制定部門規章,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
(二)負責推進流通産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産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臺,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産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負責制定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産品進出口總量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七)擬訂並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頒發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八)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
(九)擬訂我國多雙邊(含區域、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牽頭負責多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談判意見並簽署和監督執行有關文件,建立多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絡機制並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係,牽頭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諮詢等工作,負責對外經濟貿易協調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産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産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十一)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核準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準境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三)負責對外援助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進援外方式改革,編制對外援助計劃、確定對外援助項目並組織實施,管理具有政府對外援助性質資金的使用,管理多雙邊對中國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中國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十四)牽頭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受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並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臺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臺問題。
(十五)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交流與合作。
(十六)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以及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負責經貿業務指導、隊伍建設、人員選派;聯絡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商務部設2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發佈、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等工作;編輯發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告》。
(二)人事司。
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及駐外機構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市場體系和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並提出對策建議;研究擴大對外開放、國內外貿易流通體制改革並就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健全現代市場體系的綜合政策建議。
(四)綜合司。
組織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規劃;監測分析商務運行狀況,研究商務運行和結構調整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有關統計及信息發佈工作。
(五)條約法律司。
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方面的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雙邊經貿條約和協定之間銜接的意見;承擔國際經貿公約擬訂的有關工作;審核多雙邊經貿條約和協定等談判文件;組織經貿領域多雙邊知識産權、投資(保護)協議對外談判;承擔爭端解決有關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六)財務司。
研究提出與商務工作相關的財稅、金融、價格等政策建議;承擔商務部歸口的各項業務資金、專項基金、援外經費等的具體使用和管理工作,編報預決算並下達預算;承擔本部門的資産管理、基本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
(七)市場秩序司。
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臺;參與組織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商業欺詐等工作。
(八)市場體系建設司。
組織擬訂健全規範市場體系的政策;推進流通標準化;牽頭組織規範零售企業促銷行為;指導大宗産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産品流通體系建設;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和舊貨流通行業等進行監督管理。
(九)商貿服務管理司。
承擔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推動流通體制改革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指導社區商業發展、流通領域節能降耗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十)市場運行調節司(國家繭絲綢協調辦公室)。
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承擔重要消費品儲備(肉類、食糖、邊銷茶、小包裝食品等)管理和市場調控的有關工作;承擔酒類流通、生豬屠宰管理的相關工作和繭絲綢協調工作。
(十一)反壟斷局。
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我國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對外貿易司。
擬訂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目錄;承擔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産品進出口總量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編報進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指導交易會、洽談會等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十三)服務貿易司。
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擬訂技術貿易政策和促進服務出口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技術進出口管理、服務貿易促進和服務貿易統計工作。
(十四)機電和科技産業司(國家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
擬訂機電産品和高新技術産品進出口、成套設備出口和加工貿易管理政策和有關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電産品、高新技術産品貿易促進工作;擬訂進口機電産品招標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並執行國家出口管制政策,依法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件。
(十五)外國投資管理司。
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外商投資情況並上報動態和建議;審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變更事項、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承擔外商投資統計工作;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
(十六)對外援助司。
擬訂並組織實施對外援助的政策和方案,推進對外援助方式改革;組織對外援助談判並簽署協議,處理政府間援助事務;編制對外援助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
(十七)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
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設計諮詢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擬訂公民出境就業的管理政策;承擔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相關工作;審核境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經營資格;承擔對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統計工作。
(十八)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承擔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調查對我出口商品實施的歧視性貿易政策、法律法規及其做法並進行相關磋商談判;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指導協調對我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十九)産業損害調查局。
承擔産業損害調查與裁決工作;建立並完善産業損害預警機制,開展産業競爭力調查、産業安全應對與效果評估;指導協調産業安全應對工作。
(二十)國際經貿關係司。
擬訂並執行多邊、區域經貿政策;根據分工處理與多邊、區域經貿組織的關係;組織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牽頭組織多邊、區域及自由貿易區等經貿對外談判;承擔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對中國經濟技術合作的中方有關管理事務;管理多雙邊對中國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中國贈款)。
(二十一)世界貿易組織司(中國政府世界貿易組織通報諮詢局)。
承擔牽頭組織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雙邊談判工作;承擔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工作;履行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承擔的關於貿易和投資等方面的政策審議、通報、諮詢義務;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
(二十二)亞洲司。
(二十三)西亞非洲司。
(二十四)歐洲司。
(二十五)美洲大洋洲司。
以上4個地區司的職責是:擬訂並組織實施與所負責國別(地區)經貿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立雙邊、區域政府間經濟貿易聯委會、混委會等機制;組織雙邊、區域經貿談判;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監督外國政府履行與我國簽訂經貿協議情況並承擔對外交涉工作,協助中國企業獲得外國市場準入;管理與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
(二十六)臺港澳司。
擬訂並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牽頭組織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受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會同有關方面承擔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磋商及實施工作;協調處理對臺經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對臺直接通商方案;牽頭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臺問題;管理和指導對台貿易,協調臺商投資管理工作。
(二十七)信息化司。
擬訂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擬訂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相關標準和規則;建立完善商務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承擔部電子政務及政府網站管理工作;組織進出口預警、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監測體系建設。
(二十八)外事司。
擬訂部外事工作制度;承擔有關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商務部機關行政編制為956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6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68名)。其中:首席貿易談判代表(副部長級)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11名(含部長助理5名、談判副代表1名、談判代表助理4名、世界貿易組織談判專員2名、公平貿易調查專員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3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4名)。
五、其他事項
(一)商務部承擔《反壟斷法》規定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
(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商務部負責統一受理並答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申請。其中,屬於安全審查範圍內的並購行為,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進行安全審查;涉及新增固定資産投資的,按國家固定資産投資管理規定辦理;重大安全事項,召開部際聯席會議研究。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産品的進出口總量計劃,商務部負責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的總量計劃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在進出口總量計劃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四)《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等部門擬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商務部聯合發佈。
(五)商務部在對外談判和國內協調時可使用國際貿易談判代表辦公室名義。
(六)商務部在大連、天津、上海、廣州、深圳、海南、南寧、南京、武漢、青島、鄭州、福州、西安、成都、杭州、昆明共派駐特派員辦事處16個,行政編制120名。
(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