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天津市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管理,完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天津市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管理暫行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明確了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概念、納入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的規劃任務、責任管理部門、制定年度計劃的原則等,並進一步明確了城鄉總體規劃修改條件、修改原則、修改內容、申請修改主體以及修改程序等內容。城鄉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可根據社會、經濟和城鄉發展的需要,可以申請對城鄉總體規劃進行修改。根據規定,凡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規劃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都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城鄉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