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嬰幼兒配方粉國家標準有關情況的説明
我國《食品衛生法》規定:禁止生産經營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食品;禁止生産經營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食品;禁止生産經營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的食品。
根據《食品衛生法》的規定,結合我國嬰幼兒健康和正常生長髮育所需的營養要求,我國制定了《嬰兒配方乳粉Ⅰ》(GB 10765)、《嬰兒配方乳粉Ⅱ、Ⅲ》(GB 10766)和《嬰幼兒配方粉及嬰幼兒補充谷粉通用技術條件》(GB 10767)三個強制性國家標準,上述標準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和衛生部共同提出制定。這些標準規定了嬰幼兒配方粉的原料、感官、理化指標、衛生指標等方面的要求,其中理化指標包括熱量、蛋白質、脂肪、水份以及維生素和礦物質等營養素的指標,衛生指標包括鉛砷、黃曲霉毒素、細菌總數、致病菌等要求。嬰幼兒配方粉生産企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生産,是可以確保産品質量和安全的。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三聚氰胺屬非食品用化學物質,食品中嚴禁添加。對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産品標準不再一一列出,這也是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和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因此,對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和國家標準列明的允許使用物質之外的添加劑均不得使用,企業生産加工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
按我國法律規定,食品企業必須按標準進行生産、按標準檢驗産品,有關監管部門依據標準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在常規檢驗中不會對不可預測的化學物質進行檢測。
標 準 委
200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