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月1日起,《山西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正式施行。這是山西省在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方面的一項重大舉措,標誌著山西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
9月27日上午,山西省相關部門就貫徹落實這一條例舉行新聞發佈會。記者從發佈會獲悉,《條例》將9類行為列為山西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點。這些行為不僅包涵了金融犯罪、司法腐敗、行政審批、幹部提拔、國企改革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更明確將煤炭、電力等能源開發、生態保護、安全生産等內容單列其中,突顯了山西省預防職務犯罪的地方特色。
這9類行為包括:(一)國家工作人員的招聘、錄用和選拔任用;(二)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三)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活動;(四)財政資金和其他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五)國有企業重組、改制、上市和破産等活動;(六)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七)煤炭、電力等能源資源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活動;(八)公共投資項目的規劃和建設、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出讓、産權交易、招標投標等活動;(九)醫藥採購、教育招生、勞動就業、安全生産、食品藥品監管等涉及人民群眾直接利益的活動。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雅安、省高院院長左世忠、省檢察院檢察長柯漢民等出席新聞發佈會。(左燕東 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