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管理工作,日前,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制發了《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國土房管[2008]818號)(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該規定的出臺,進一步擴大了法定承租人範圍,對於保障承租人合法權益、化解家庭糾紛將起到積極作用。
該《補充規定》與《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過戶”的規定相比,進一步放寬了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過戶申請變更承租人的條件。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過戶申請變更承租人的放寬條件主要有:(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請過戶。(二)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內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親屬,經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同意,共同簽訂同意過戶協議書,公證後也可以申請過戶。(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僅有一人的,應當做過戶聲明,並進行公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中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申請過戶時,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應當達成一致過戶意見,並承諾保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該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對上述意見和承諾進行聲明公證後,可以申請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