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 告
2008年第86號
為進一步加強稀有金屬出口管理,規範出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佈《2009年錫及錫製品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和申報程序》。
附件:2009年錫及錫製品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和申報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9年錫及錫製品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和申報程序
一、生産企業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錫及錫製品包括錫礦砂、錫錠、焊錫、錫基合金等商品,海關HS編碼為2609000000、8001100000、8001201000、8001202000、8001209000、8003000000、8007002000、8007004000。
(三)投産三年以上的企業,上年度年産錫錠 2000噸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出口量200噸或出口供貨量300噸以上。同等條件下,採選冶綜合類企業、産品鏈條長、深加工産品比例高的企業優先考慮。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投産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業年産量需要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2006年第94號公告中相關年産量標準,且上年度出口供貨量不低於300噸。
(五)産品質量達到行業標準,並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正在進行認證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工業粉塵、廢水、廢氣排放等環保要求達到國家現行標準,並提供當年由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正本)。
(七)企業所産産品為國家有關部門發佈的《中國高新技術産品目錄》或《中國高新技術産品出口目錄》中所列産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産品,視情況適當降低第一條第三、四款標準。
(八)冶煉企業所採購的錫精礦及初級産品均來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開採企業及取得合法手續的企業。
(九)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十)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3年以上。
(二)註冊資金在2000萬人民幣以上、西部地區流通企業註冊資金5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金日期以文件下發日之前為準)。
(三)近三年年均出口量200噸以上、西部地區流通企業近三年年均出口量100噸以上(以海關總署的統計數據為準)。
(四)流通企業採購的産品須來自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具備合法手續的企業。
(五)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正在進行認證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七)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八)有生産實體的流通企業可參照生産企業相關標準。
三、申報程序
(一)各地錫及錫製品出口企業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準,對本地區提出申請的企業進行初審,並於2008年11月12日前將符合標準的企業名單及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二)中央管理企業將申請材料于2008年11月12日前報送商務部,並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三)商務部委託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對申請企業進行復核。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對經復核符合標準的企業提出意見,于2008年11月19 日前上報商務部。
(四)商務部根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的復核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審定,並於2008年底前對通過年審,符合錫及錫製品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的企業名單對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