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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就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8日   來源:國資委網站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佈了《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2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牢牢把握出資人的安全生産監管定位,緊密結合中央企業的實際,以強化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和安全生産責任制為主線,以推進建立現代安全生産管理體系為重點,以加強安全業績考核為手段,重點細化了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制,要求中央企業必須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尤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管生産的負責人和主管安全生産工作的負責人的責任進行了明確,同時要求中央企業要認真履行對出資企業的監管責任。

    《暫行辦法》按照更高標準、更嚴要求和更精細管理原則,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産工作提出了要求,從建立安全生産長效機制、實現本質安全出發,提出了安全生産管理重點關注的要素,如安全生産發展規劃、管理體系、風險辨識與評估、隱患排查、“三同時”制度、安全費用提取、安全教育培訓、安全責任追究等。

    《暫行辦法》確定了對中央企業的分類監管原則,根據企業主營業務內容和安全生産的風險程度,將中央企業劃分為三類,並實施動態管理。《暫行辦法》加大了對中央企業的安全業績考核力度,規定中央企業發生瞞報事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該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一律實行降級;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中央企業年度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或重大責任事故,都要依據規定進行降級、降分的處理,安全生産業績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薪酬挂鉤。

    《暫行辦法》的出臺有利於國資委更好地履行出資人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實現國資委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有利於規範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産管理,落實黨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産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解決責任制不落實、生産安全投入不到位等突出問題,促進先進企業向國際一流企業看齊,鞭策落後企業迎頭趕上,努力推動中央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暫行辦法》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暫行辦法》的發佈,對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産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請您簡單介紹一下《暫行辦法》出臺的有關背景情況。

    國資委負責人: 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52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國資委安全生産監管的職責。根據《通知》要求,國資委的安全生産監管職責有五項,即:按照國有資産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産責任制,搞好對企業負責人的安全業績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産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參與企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督促企業搞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産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在近期公佈的國資委“三定方案”中,進一步明確國資委在安全生産方面的職責是“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五年來,國資委認真履行出資人的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積極探索、紮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積累了一些經驗。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水平得到較大提升,安全生産形勢總體穩定,趨於好轉。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注意到一些中央企業還存在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産管理體系不完善、安全費用投入不足、較大以上事故多發等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非常有必要出臺一部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監管工作的規章,督促中央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産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業職工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國資委在充分總結五年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廣泛調研,充分聽取意見,結合中央企業的實際,根據《安全生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一年的起草、修改,最終形成了現在的《暫行辦法》。

    記者:請您談一下國資委制訂《暫行辦法》的宗旨是什麼?

    國資委負責人:《暫行辦法》的定位是力求到位而不越位,既有效履行出資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又不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既不大包大攬,又要清晰地界定綜合監管、行業監管和出資人監管的關係。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發揮監管的綜合效能,保障中央企業資産安全,監督企業減少事故損失,提高資本回報率,實現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二是將對人民群眾負責和對企業負責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過程中,保障中央企業員工安全與健康,推動中央企業安全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履行中央企業的社會責任,努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記者:請您概括一下《暫行辦法》的主要特點?

    國資委負責人:《暫行辦法》以牢牢把握出資人的安全生産監管定位為基礎,緊密結合中央企業的實際,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體現了對中央企業的更高標準、更嚴要求和更精細管理。更高標準,主要是要求中央企業在繼承過去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礎上,學習借鑒發達國家安全管理的成功經驗,不斷探索新方法、不斷創新新方式,不斷提高安全管理的新水平,力爭成為同行業安全生産的表率和標桿。更嚴要求,主要是要求中央企業把以人為本與依法治企結合起來,落實“鐵腕治安全”;通過“一崗雙責”和嚴格的問責制,形成“誰不重視安全,組織上就讓他的職務不安全”的氛圍。更精細管理,主要是抓住中央企業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以健全責任制和加大安全投入、安全培訓為重點,引導中央企業樹立科學發展觀,落實“要安全的效益,不要帶血的利潤”,強化“安全是效益、安全是品牌”的意識。

    二是對中央企業實施安全生産的分類監管。根據中央企業行業分佈廣、規模差異大、管理基礎參差不齊的特點,國資委將普遍性要求與行業、企業特點結合起來,依據中央企業主營業務範圍和安全生産風險程度將中央企業劃分為三類,國資委根據不同類型實施分類監管,既堅持了實事求是,又體現了公平合理。同時,國資委要求中央企業對下屬企業也要實行分類監管,通過分類監管和行業對標,一方面抓好安全水平的普遍提升,另一方面加緊解決好重點企業、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突出問題。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安全生産報告制度。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明確了中央企業安全生産工作應當報告的事項、程序、要求等,目的是便於我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狀況有個總體掌握,更有針對性地做好出資人的安全生産監管工作,更重要的是引導企業增強信息透明意識,強化報告責任,防止遲報、瞞報、漏報事件的發生,樹立負責任的企業形象。

    四是加大了安全生産業績考核的力度。在總結過去五年安全業績考核經驗的基礎上,對降級降分處理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中央企業發生瞞報事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該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一律實行降級。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中央企業年度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或重大責任事故,都要依據規定進行降級、降分的處理。安全生産業績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薪酬挂鉤。同時,對安全投入達不到法定要求的,規定在考核業績利潤時相應予以扣除,目的是引導企業增加安全投入,提高本質安全水平。

    記者:您能否概括一下《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國資委負責人:根據當前中央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發展仍不平衡,個別行業、個別領域、個別企業事故多發的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産基礎不夠牢固,安全生産形勢依然嚴峻的現實情況,《暫行辦法》以強化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和安全生産責任制為主線,以推進建立現代安全生産管理體系為重點,以加強安全生産業績考核並與績效薪酬挂鉤為手段,對中央企業實施分類監管和有效監管,最終實現中央企業安全生産整體水平的提高。《暫行辦法》共分正文六章四十三條和六個附件。

    《暫行辦法》重點細化了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制,要求中央企業必須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尤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管生産的負責人和主管安全生産工作的負責人的責任進行了明確,同時要求中央企業要認真履行對出資企業的監管責任。

    《暫行辦法》按照更高標準、更嚴要求和更精細管理原則,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産工作提出了要求,從建立安全生産長效機制、實現本質安全出發,提出了安全生産管理重點關注的要素,如安全生産發展規劃、管理體系、風險辨識與評估、隱患排查、“三同時”制度、安全費用提取、安全教育培訓、安全責任追究等。

    《暫行辦法》確定了對中央企業的分類監管原則,根據企業主營業務內容和安全生産的風險程度,將中央企業劃分為三類,並實施動態管理。《暫行辦法》還規範了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産工作報告制度,細化了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考核與獎懲的具體辦法,並對安全事故等級劃分、境外安全管理等有關事項進行了説明。

    《暫行辦法》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投入提出了明確要求,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産費用,安全生産費用應當專戶核算並編制使用計劃,明確費用投入的項目內容、額度、完成期限、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確保安全生産費用投入的落實。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産費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投入足夠的安全生産費用。中央企業安全生産費用落實情況要隨年度業績考核總結分析報告同時報送國資委。

    記者:請你談一下《暫行辦法》對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産監管的作用。

    國資委負責人:暫行辦法》的出臺有利於國資委更好地履行出資人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實現國資委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有利於規範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産管理,落實黨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産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解決責任制不落實、生産安全投入不到位等突出問題,促進先進企業向國際一流企業看齊,鞭策落後企業迎頭趕上,努力推動中央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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