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保監會與國務院普查辦聯合發出通知,正式發佈了第二次保險業經濟普查實施方案,對第二次保險業經濟普查工作進行具體部署。
通知指出,這次保險業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保險業的發展情況,更新保險業基本單位名錄庫和信息庫系統,為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等提供基礎信息,為完善統計調查體系和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奠定基礎。普查內容包括從事保險業的法人單位及其産業活動單位的基本情況,信息化主要指標、水及能源消費情況,以及財務狀況等。普查範圍包括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保監會監管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在華代表處。
通知指出,這次保險業普查採取條塊結合、條條為主的形式。各級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負責從事保險業的法人單位及其産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表及附表、信息化主要指標、水及能源消費情況表(非全面調查)以及非企業單位普查表的組織實施工作,保監會系統予以協助;中國保監會經濟普查機構負責保險總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財務狀況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中國保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經濟普查機構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地市級中心支公司、保險仲介機構財務狀況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通知要求各單位成立相應的普查機構,指定專人負責經濟普查工作。
這次保險業普查工作主要分為四個階段,即普查準備階段(2008年底前)、普查表填報階段(2009年1-4月)、普查數據處理評估上報階段(2009年5月)和普查工作總結階段(2009年6-12月)。普查標準時點是2008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8年度。普查採取全面調查的方式,普查的統計單位分為法人單位和産業活動單位兩種。
通知對保險業的普查工作質量提出了嚴格要求:一是保證保險業普查單位的不重不漏;二是保證保險業普查表填報的準確無誤;三是保證保險業普查數據資料的錄入和匯總無差錯。通知強調,普查總結階段,在表彰先進的同時,要對在保險業普查工作中虛報、瞞報、偽造、遲報、拒報普查數據資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罰。
通知還對保險業普查資料的報送方式、資料開發應用以及資料的保存管理和編印等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