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出臺了《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週轉金)項目監理暫行辦法》,以加強中央地勘基金(週轉金)項目監督管理。
《辦法》是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週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的,內容不僅包括監理單位的資質要求、職責權利與義務等,還涵蓋了監理程序、重大事項的處理以及糾紛處理等具有較強操作性的內容。
《辦法》規定,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監理實行合同制管理,由部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與監理單位簽訂委託監理合同。監理單位受基金管理中心委託,對項目施工的質量、工期、經費、成果等目標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基金項目的勘查單位應服從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自身的質量保證體系,完善各級質量管理責任制度,配備專職質量檢查人員。監理工作應覆蓋項目實施的野外和室內工作各環節,涉及工作質量的抽樣檢查應不低於5%。
考慮到地勘野外實際工作與設計可能存在出入這一特殊性,《辦法》對監理過程中重大事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經確認屬於合理變更且不引起經費變化的,監理單位可直接簽發變更同意書並報基金中心備案。凡涉及技術及經濟上的重要變更,對施工質量、預期成果、安全環保及經費引起重大變化的,變更方案應報基金管理中心審定同意後再組織實施。
《辦法》還規定,監理單位或監理工程師與被監理的項目勘查單位存在事實上或潛在的利益關係的,該監理單位或監理工程師應回避;涉及監理單位回避的,由基金中心視情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