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遏制非法生産煙花爆竹事故的通知
安委辦〔2008〕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委員會:
2008年11月中旬以來,廣東、湖南、山東三省接連發生3起因非法生産煙花爆竹引發的傷亡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10人受傷。目前,正值煙花爆竹生産經營旺季,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現象有所抬頭,安全生産形勢嚴峻。為了堅決打擊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行為,遏制事故多發勢頭,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對打擊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正確認識遏制非法生産煙花爆竹行為有關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這項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工作。
要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嚴厲打擊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通知》(安委〔2006〕3號)以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集中力量深入開展打擊安全生産非法違法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安委辦〔2008〕28號)的有關要求,建立工作責任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將打擊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工作抓實抓細、抓出成效。
二、建立協調配合機制,落實基層監管責任,強化排查技術手段,持續全面開展打擊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工作
各級公安、安全監管、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切實落實部門責任,履行職責,加大打擊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工作力度,務求實效。公安部門應加強偵查工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生産、非法經營、非法儲存等行為,對構成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監管部門發現未經許可生産、經營煙花爆竹的,要堅決責令其停止生産經營行為,依法處罰,並及時向公安等部門通報情況;工商部門對無證無照的煙花爆竹生産窩點和經營攤位,要堅決依法取締;質監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市場和産品質量監管。
各地區要重點落實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責任,發揮村民委員會的監督作用。有煙花爆竹生産傳統和非法生産經營問題突出的地區,要設立專門的“打非”領導協調小組,切實加強對重點地區的監督檢查,落實鄉(鎮)政府做好經常性組織排查工作,對重點村實行專人包村監督,對重點戶和重點人員進行有效監管,確保“打非”工作落實到實處。
各地區特別是有煙花爆竹生産傳統和非法生産經營問題突出的地區,要積極對打擊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工作給予財政支持,為基層執法部門配備遠距離炸藥檢測儀等“打非”裝備,強化技術手段,確保及時發現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三、加強煙花爆竹生産原料和産品的經營管理,堵塞非法煙花爆竹購銷渠道
各地區要全面加強煙花爆竹及其主要原材料的生産、銷售、儲存、運輸、産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徹底剷除滋生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活動的土壤。凡發現非法生産煙花爆竹的,必須追根溯源,查清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氯酸鉀等主要生産原材料的來源和煙花爆竹産品的銷售渠道;發現經營非法煙花爆竹産品的,要深入追查産品來源,查出非法生産窩點及其主要生産原材料來源渠道。在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中,尤其要將查清並斬斷非法生産煙花爆竹的上下游經濟鏈條為重點內容。要依法從嚴處罰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和非法製造、買賣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氯酸鉀等原材料的行為,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深入開展氯酸鉀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8〕194號)要求,將煙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鉀購買、銷售、使用登記制度的執行情況及相關記錄的真實情況作為對氯酸鉀和煙花爆竹生産、經營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依法從嚴處罰未按要求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登記或登記檔案記錄不真實,以及違規銷售氯酸鉀和未按要求建立氯酸鉀流向登記或登記檔案記錄不真實的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企業,消除合法企業為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提供生存空間的現象。
四、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意識,加強社會監督
各地區特別是有煙花爆竹生産傳統和非法生産經營問題突出的地區,要積極做好有關宣傳教育工作,廣泛宣傳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危險性和危害性,以非法生産煙花爆竹典型事故案例等教育廣大人民群眾知法、懂法、守法,切實提高自我安全保護意識,不參與非法生産經營活動,積極舉報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行為。教育部門要指導學校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嚴禁未成年人參與生産煙花爆竹活動。
重點地區要設立並向社會公佈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舉報電話,建立群眾舉報獎勵制度,形成全民參與、群防群治、齊抓共管的態勢,把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在認真做好“打非”工作的同時,各地區要結合當地實際,採取針對性措施,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産經營企業的安全監管,確保旺季煙花爆竹安全生産形勢穩定。
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