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
2008年第87號
關於明確加工貿易政策調整相關事項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暫停輕紡行業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臺賬保證金“實轉”管理的決定,商務部與海關總署聯合發佈了2008年第97號公告(以下簡稱97號公告),明確加工貿易政策調整相關事項。現就海關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暫停《商務部 海關總署2007年第44號公告》部分限制類目錄商品的監管事宜
(一)對97號公告附件2列明的傢具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按照非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實施監管。
(二)對12月1日前已備案的原限制類傢具商品的加工貿易手冊(包括電子化手冊和紙質手冊,以下簡稱手冊)核銷結案後,海關退還已徵收的保證金及利息。
二、關於信息化系統調整前的業務辦理事宜
海關正在對信息化系統進行調整,修改完善有關系統程序,以適應政策調整的要求。在海關相關信息化系統調整完成前,海關按照手工操作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一)對經海關評定為A類和B類的企業按照97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開展暫停“實轉”商品加工貿易業務的,在辦理手冊備案時,免徵臺賬保證金;在辦理手冊變更時,不再徵收臺賬保證金,已徵收的臺賬保證金及利息核銷結案後予以退還。
(二)對經海關評定為A類的企業按照9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開展原限制類目錄商品加工貿易的,在辦理手冊備案時,免徵臺賬保證金;在辦理手冊變更時,不徵收臺賬保證金,已徵收的臺賬保證金及利息核銷結案後予以退還。
三、關於業務變更的問題。
自2008年12月1日起,對企業辦理備案或變更手續的加工貿易業務的,按照97號公告第一、二條規定執行。
四、關於電子帳冊企業臺賬監管問題。
對2008年12月1日前已開設臺賬專用手冊,且實施電子帳冊監管的企業申請提前辦理手冊核銷的,在海關為企業辦理臺賬專用手冊核銷手續後,予以退還已徵收的保證金及利息。
原臺賬專用手冊核銷後,企業按照97號公告有關規定開設新的臺賬專用手冊。
五、本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