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統一政策,規範執行,現將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房産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産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産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第十五條同時廢止。
二、關於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問題
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
納稅人因房産、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産、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