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汶川地震災前貸款因災延期償還有關政策的通知
銀發〔2008〕392號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西安分行,蘭州中心支行;四川、陜西、甘肅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的意見》(銀發〔2008〕225號)明確:對國家認定的汶川地震51個極重災區縣和重災區縣行政區域內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借款人繼續獲得災區其他信貸支持(以下簡稱“四不政策”)。考慮到汶川地震災區恢復重建的實際需要,為進一步支持災區人民重建美好家園,現就“四不政策”的有關規定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災區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借款人已經還清的貸款,金融機構要將還清貸款的相關信息及時補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借貸雙方已經達成重組或減免協議的,按照已經達成的協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對災區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個人貸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還款或者借貸雙方尚未達成重組或減免協議的,再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繼續按“四不政策”處理。在新的寬限期內,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繼承人應積極、主動與貸款人聯絡,符合《財政部關於金融機構地震災區不良貸款重組和減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8〕14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條件的,要儘快向貸款人提出借款重組或減免申請,並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2009年6月30日以後,對仍然不能按期還款或者未與貸款人達成重組和減免協議的貸款,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催繳和罰息,並及時將個人信用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三、對災區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企業貸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還款或者借貸雙方尚未達成重組和減免協議的,再給予12個月寬限期,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繼續按“四不政策”處理。在新的寬限期內,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繼承人應積極、主動與貸款人聯絡,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要儘快向貸款人提出貸款重組或減免申請,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2009年12月31日以後,對仍然不能按期還款或者未與貸款人達成重組或減免協議的企業貸款,金融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催繳和罰息,並及時將企業信用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四、災區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通知》的有關要求,對借款人或借款的合法繼承人及時出具有效的資信證明材料,加快對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失蹤或者傷殘的認定以及借款的合法繼承人的認定,為金融機構重組或減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和企業貸款提供便利。
五、災區金融機構要加快受理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繼承人的貸款重組和減免的申請,並嚴格按照《通知》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申請重組和減免貸款的核實、審批工作,並將結果及時通知借款人或繼承人。對於按《通知》規定,不能實施重組和減免的貸款,金融機構要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並督促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繼承人儘快按期償還貸款。
六、災區各級地方政府和災區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採取得力措施,勤勉盡責,有效防止隨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繼承人要誠實守信,嚴格按照借貸合同或者與貸款人達成的貸款重組和減免協議要求,按時履行還款義務,共同努力建造有利於災區恢復重建的金融生態環境和信用環境。
七、災區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銀監會各派出機構要密切合作,加強組織協調,積極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和督促檢查落實工作,督促和指導災區各金融機構全面做好災後恢復重建的各項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
八、本通知中的災區範圍是指由《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地震局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害範圍評估結果的通知》(民發[2008]105號)認定的51個極重災區和重災區的行政區域。
請人民銀行成都、西安分行,蘭州中心支行會同所在地各省級銀監局迅速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相關金融機構。政策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