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委、省政府出臺了《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發[2009]1號文件精神促進山東省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意見》(討論稿)(以下簡稱《意見》),並將作為今年山東省1號文件下發。
開展農村宅基地有償取得和退出試點
《意見》明確,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將符合法律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全部發放到戶。劃定基本農田,設立統一的永久保護標誌,並落實到地塊、標注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證書上,嚴禁擅自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改變基本農田區位。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開展農村宅基地有償取得和退出試點。完善徵地補償制度,積極探索留地安置、就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等多種安置方式,對依法徵收的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的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對失地農民辦理社會保障。
優化城鄉建設用地結構和佈局,實行城市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挂鉤政策。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經批准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範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讓收益、耕地佔用稅新增收入用於農業的比例,耕地佔用稅稅率提高後新增收入全部用於農業,土地出讓收入重點支持農業土地開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實行股份制改造促進農村集體資産保值增值
《意見》提出,要深化農村産權制度改革,對農村集體所有各類資源性、經營性資産實行股份制改造,發展農村集體資産股份合作、農村社區股份合作,促進農村集體資産保值增值。
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範圍,推廣大型農業生産設備、四荒地使用權、林權、漁權和應收賬款、倉單、可轉讓股權、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等權利抵(質)押貸款。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
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範圍,增加險種,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在農村發展互助合作保險和商業保險業務。對涉農貸款實行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政策。加強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積極防範和有效化解金融風險。 鼓勵各級設立政策性農業投資公司和農業産業發展基金,為整合支農資金、拓展金融渠道搭建平臺。
擴大縣鄉(鎮)經濟社會管理權限
《意見》提出,要擴大縣級經濟管理權限。對省委省政府已經明確下放給縣一級的各項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不得以任何理由上收或變相上收。對國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準下放的權力,應盡可能下放,省垂直管理部門在縣級延伸機構統一納入當地黨委政府組織的評議考核範圍,領導幹部任免應事先徵求地方黨委意見。調整涉農項目配套政策,在對30個欠發達縣取消農業綜合開發、動植物疫病防控配套資金的基礎上,繼續對欠發達地區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重點泄洪河道治理等公益性項目加大補助力度。
增加對縣鄉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縣級財政在省以下財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縣鄉財政基本財力保障制度,增強縣鄉財政對“三農”的支持和保護能力。推進“ 鄉財縣管”改革,加強縣鄉財政對涉農資金的監管,逐步建立資金穩定、管理規範、保障有力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 完善村民“ 一事一議” 籌資籌勞辦法,開展財政獎補試點。按照“先化解,後獎補”的原則,對各地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給予獎勵,確保2010年全面完成化解任務。
開展擴權強鎮試點,選擇部分省級重點中心鎮,依法賦予其在投資審批、工商管理、社會治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權限。凡是國家法律法規和省裏賦予縣級的經濟管理權限,原則上都可以下放或委託試點鎮行使。擴大鎮級財權,開展財稅分成試點,提高鎮級留成比例,在中心鎮範圍內收取的規費,地方留成部分向中心鎮傾斜。在充分尊重群眾意願前提下,有規劃有步驟的開展村莊合併工作,以中心村為載體,建立新型農村社區。
推進鄉鎮機構改革,2012年基本完成鄉鎮機構改革任務。推行事業站所分類改革,力爭三年內普遍健全鄉鎮或區域性農業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産品質量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逐步建立村級服務站點。 創新公益性服務機制,可通過項目招標、政府採購等方式,向經營實體或社會服務組織購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