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落實國務院擴大內需十項措施及金融促進經濟發展三十條意見,切實解決小企業融資中的實際困難,近日,銀監會發佈《關於創新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引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落實“六項機制”要求,創新還款方式,解決小企業融資難。
《通知》規定銀行和小企業可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如有需要,小企業可在貸款到期前申請重新對其進行授信審查,如審查通過可適度延長貸款期限,無需簽訂新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和重新辦理有關手續,延長貸款期限的其他條件由雙方協商決定。《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創新小企業貸款還款方式時,要注意從三個方面防範風險:一是設計、完善配套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法律文本,在合同條款中載明小企業貸款如何延期、期限設置以及在延續期間內銀企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在不簽訂新合同的情況下有效保障銀行和客戶雙方的利益,避免因合同條款不週密引起爭議、糾紛或訴訟等法律風險。二是本著“控制風險和穩健經營”原則,認真做好貸款到期前的授信審查工作,多方面多渠道掌握企業資料,注重現場實地考察和蒐集非財務信息,充分利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小企業貸款違約信息共享平臺等各類信息來源,對基本面較好、信用記錄良好、有競爭力、有市場、有訂單但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小企業予以貸款延期支持,滿足小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的合理資金需求。三是加強貸後資金使用用途的監控力度,實地走訪企業,進行週詳調查,提高貸後檢查的頻率和效率,密切跟蹤小企業的貸款資金流向,防止小企業出現違反國家産業政策生産經營、盲目擴張、違規挪用資金等情況發生,避免小企業以貸款延期為藉口,將短期資金用於固定資産投資、“短借長用”。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應對危機給中國小企業帶來的衝擊,加大對小企業金融産品和服務的創新力度,幫助小企業度過難關,銀監會相繼出臺了《關於銀行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此次《通知》的發佈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科學安排小企業貸款期限,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通知》的發佈有利於緩解“還舊借新”對小企業造成的資金壓力,避免小企業為歸還銀行貸款錯過最佳生産經營投資時機,避免小企業通過民間借貸等渠道高息拆入資金歸還貸款增加融資成本,增大經營困難;有利於減少小企業“先還後貸”對銀行經營帶來的風險和成本,減少銀行因重新進行信貸調查、貸款審批、簽訂合同、辦理抵質押手續等工作帶來的經營成本增加。銀監會希望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還款方式創新為契機,不斷總結經驗,創新符合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産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