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的通知
財金[2009]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為了穩步推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充分發揮支農功能,經研究,決定實行定向費用補貼政策。現通知如下:
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3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凡達到監管要求並實現上年末貸款餘額同比增長的,其中村鎮銀行存貸比還需大於50%,自2009年至2011年,由中央財政按照上年末貸款餘額的2%給予補貼,納入機構當年收入核算,以增強機構經營發展和風險撥備能力。同時,鼓勵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實施扶持政策,促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有關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實施。
財政部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