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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機關、公安機關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警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1日   來源:公安部網站

    2008年以來,全國各級工商、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的統一部署,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繼續保持高壓態勢,加大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以下簡稱傳銷活動)的打擊力度,特別是在工商、公安機關開展為期三個月的加強防範、嚴厲打擊傳銷聯合執法行動中,查處和取締了一批傳銷組織,依法嚴懲了一批傳銷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有效遏制了傳銷活動的擴散蔓延。但是,當前傳銷活動依然十分猖獗,拉人頭式傳銷仍處於高發期,個別地區屢禁不止,利用互聯網進行傳銷活動日趨嚴重,傳銷人員和作案方式趨向職業化,傳銷活動更加隱蔽,因傳銷引發的社會問題時有發生。尤其是受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農民工下崗返鄉,高校畢業生就業壓力增大,誘騙學生、農民、下崗人員參與傳銷活動呈抬頭之勢,傳銷已成為危害人民群眾財産安全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為避免廣大人民群眾上當受騙,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産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特別警示:

    一、警惕傳銷組織打著“招工”、“招聘”、“介紹工作等名義,誘騙學生、農民、下崗職工等廣大人民群眾從事傳銷活動。

    二、警惕傳銷組織謊稱“國家搞試點”、 “西部大開發”、“國家、地方政府暗地裏支持”的騙局,以所謂“資本運作”、 “特許經營”、 “加盟連鎖”、 “連鎖銷售”等形式,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誘騙群眾到西部地區從事傳銷活動。

    三、警惕傳銷組織披著合法公司、企業的外衣,以銷售商品為掩護,以高額返利、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發展加盟商、業務員等形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警惕利用互聯網進行傳銷。隨著網絡的發展和普及,一些傳銷組織打著“電子商務”、“網絡直銷”、“網絡營銷”、 “網絡代理”、 “網上學習培訓”等名義,以快速發財致富為誘餌,誘騙不明真相群眾通過銀行匯款繳納入門費,在網上註冊為所謂會員或代理商,發展下線,從事傳銷活動。

    為進一步幫助廣大人民群眾識別傳銷、遠離傳銷、抵制傳銷,震懾傳銷活動,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決定向社會公佈近期查處的10起傳銷違法犯罪案件。同時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傳銷是違法犯罪行為。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作為犯罪予以懲處。《禁止傳銷條例》明確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從事傳銷活動。如果發現傳銷活動,請及時向發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12315,公安機關110。

    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查處的傳銷案例

廣西北海“307”高額加盟傳銷案

    2007年3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機關對北海市高額加盟傳銷案立案偵查。

    經查,非法傳銷組織謊稱“北部灣經濟區開發建設、北海市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支持”的旗號,利用所謂“資本運作”等形式,誘騙他人參加傳銷活動。傳銷人員大多是具有高學歷、有一定經濟實力和社會地位的人員,他們在北海市以一些高檔住宅小區為據點開展傳銷活動,採取單獨進行的方式進行“洗腦”。參與者每人交納6.98萬元“加盟”,並且宣稱只要所建立的3條下線能正常發展,一年之內就可賺回1040萬元(被稱為1040工程),誘惑性很強,參與人員眾多,嚴重侵害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也嚴重損害北海以至整個北部灣經濟區開發建設的形象。

    廣西公安機關經過近兩個月的連續作戰,相繼摧毀了分別以李××、林××、郭××、甘××、楊××為首的5個傳銷體系(涉案人員1400多人,涉案資金超過億元),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58人,刑事拘留152人,逮捕98人,扣押小汽車38輛、手提電腦24台、手機126台、凍結涉案資金3000多萬元,初步遏制了北海市高額加盟傳銷活動的發展蔓延。

EFT公司傳銷案

    2007年4月,遼寧省公安機關對EFT公司涉嫌傳銷案開展調查。

    經查,EFT公司係秦×于1998年註冊成立。2005年以來,該公司在其網站上發佈公告,稱購買該公司250美元商品為一套、九套為一局,每完成一局返利150-200美元。銷售其公司産品首先需要到該公司網站上挑選共計250美元的EFT産品,然後將250美元,外加30美元的郵費以及26美元的銀行手續費,共計306美元匯款到專門賬號。EFT公司會分配給用戶一個ID號,並通過快遞公司將用戶挑選的商品郵寄到用戶家裏。成為了EFT公司會員後,才具有發展下線的資格進行返利,每一個ID號只能直接發展兩名下線,銷售完成一局時,才能獲得獎金,每週結算一次。

    遼寧省公安機關會同遼寧省工商局、遼寧省外匯管理局于2008年1月4日至31日聯合開展了打擊EFT公司傳銷活動統一行動,截至2008年1月末,共收繳電腦5台,傳銷産品4箱、光盤宣傳資料178張,凍結存款12萬餘元,行政處罰30人,刑事拘留6人,逮捕3人,基本摧毀了EFT公司在遼寧省的傳銷網絡。

浙江衢州五老七日用品公司傳銷案

    2006年12月,浙江衢州市工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衢州市吾老七公司利用該公司系列保健品從事傳銷活動立案調查。因涉嫌傳銷金額巨大,衢州市工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07年4月30日,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該公司董事長肖××、總經理徐×、董事馮××等5名主要策劃者、組織者,並凍結涉嫌傳銷資金1900余萬元。2008年1月,衢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就該案的組織者肖××、徐×、馮××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查,2005年8月,肖××、徐×、馮××三人共同投資設立了吾老七日用品公司,以所謂的“業務提成方案”(又稱“A計劃”)及“購物返利方案”(又稱“B計劃”),實則為傳銷方式開展傳銷活動,其宣稱購買公司999元産品,即可成為“商務代表”,獲取發展人員資格,發展會員可獲取“購物紅利”、“旅遊基金”等獎勵。至案發,該公司在浙江、江蘇、北京、上海四省市共發展會員4000余人,公司經營數額累計達5733萬餘元。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肖××、徐×、馮××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判處肖××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306.5萬元;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300萬元;馮××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65萬元。沒收非法所得1910余萬元及“伊蘭特”、“克萊斯勒”轎車等物品。

安徽“麥羅國際”網絡傳銷案件

    2008年6月至9月期間,根據群眾舉報,安徽省馬鞍山市公安局對以香港MESUN(麥森)複合電子商務形式推銷麥羅(MELO)保健品的“麥羅國際”特大網絡傳銷案件立案偵查。

    經查,“麥羅國際”營銷組織自稱香港MESUN(麥森或曼生)電子商務公司,該組織在互聯網上設立網站,利用互聯網銷售所謂MELO保健品,進行傳銷活動。

    其具體做法是,經該組織會員介紹,用人民幣2266元購買一套MELO保健品,即可取得會員資格,並在互聯網上獲得一個虛擬店舖。公司通過郵寄方式將會員訂購的産品寄送給會員。成為會員後,才有資格發展他人(新會員)購買MELO保健品,並將新會員列為自己的下線。該組織根據會員發展下線的數量,分別給予老會員廣告獎等五種方式提成。該傳銷網絡源於廣東省深圳市,已蔓延全國達30個省市,發展會員8700余人,涉案金額達1.3億元。

    2005年4月,犯罪嫌疑人鐘××、邱××等人在深圳市被“麥羅國際”營銷組織發展成會員後,在安徽省馬鞍山市及浙江省衢州市等地開設俱樂部、工作室,採取授課、聚會等方式,大肆宣傳推銷公司産品,層層發展下線會員,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2120人次,推銷産品4472份,非法經營數額共計900余萬元。

    公安機關在查明案件事實後,抓獲該市傳銷骨幹人員9人(其中逮捕4人,取保候審5人),凍結涉嫌非法經營資金140余萬元。五名傳銷骨幹分子鐘××、邱××、陶××、樊×、汪×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浙江杭州太竹公司傳銷案

    2008年8月12日,根據群眾舉報,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機關對杭州太竹衛生用品有限公司傳銷案立案偵查。

    經查,2007年12月,犯罪嫌疑人林××、陳××夥同犯罪嫌疑人任××等人,同時招募了曾在湖北林楓公司參與過非法傳銷的部分人員作為經銷骨幹,以杭州太竹衛生用品有限公司(以及香港長和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義,以專賣店為掩護,在各地發展經銷商,進行非法傳銷活動。他們宣稱在全國範圍內先設立特許加盟連鎖店(專賣店)再發展經銷商,規定經銷商在交納定金之後,公司將按定金比例先發放産品套餐給經銷商,並在若干月內分期將經銷商的定金全額返還完畢,並且還將額外給予經銷商一筆廣告宣傳費(返利)。公司還要求經銷商積極發展下線經銷商入會,按發展新的經銷商的人頭數公司給予上線經銷商一定的管理津貼。公司還規定發展會員必須由兩個下線同時進行發展,形成“對碰”,才能獲取下線的返利。發展下線後需填寫經銷商登記表,公司根據表中的“引導消費人”和“直接服務人”確定上下線關係,進行管理津貼發放。

    為在短時間內形成傳銷規模,任××利用了其原先在湖北林楓公司時建立的傳銷網絡和人員,以在全國各地建立專賣店為掩護,積極發展人員。截至案發,該傳銷組織已發展傳銷人員5000多人,非法經營額達1.3億余元。

    杭州市公安機關在查明案件事實後將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杭州太竹衛生用品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任××、林××、陳××、韓×、孟×等人抓獲並執行逮捕。2009年1月,該案已經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廣東清遠盈草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傳銷案

    2008年3月,廣東省清遠市工商局在公安機關、稅務部門的配合下,一舉查獲清遠市盈草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傳銷案。

    經查,清遠市盈草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打著隸屬於香港富安(國際)健康事業機構旗下的名義,採用所謂“加盟連鎖”實為傳銷的形式開展經營活動。要想加入“加盟連鎖”,成為公司會員,需以780元購買公司産品一份,並按購買産品的分數劃分會員等級。購買一份産品為普通會員,購買三份産品為銀卡會員,購買五份産品為金卡會員,購買十份以上産品為“VIP”會員。成為“VIP”會員後,一次性交納産品貨款31200元時,可成為區級加盟連鎖店,一次性交納62400元時,可成為市級加盟連鎖店。該公司聲稱成為會員後,通過發展下線可以獲得不同比例的提成,該公司為計算各級會員發展下線及提成金額,專門設計了銷售網站,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每週結算一次。

    至案發時止,該公司已在全國26個省(直轄市)發展了3177名會員和300余家“加盟連鎖”店,收取款項2380余萬元。目前,該案已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716”江西、湖北傳銷案

    2008年7月至10月,江西、湖北兩省公安機關相繼破獲以任×等人為最高上線的傳銷團夥。

    經查,江西撫州、湖北荊門兩地傳銷組織互有聯絡。兩地最高上線任×、朱×、朱××等人在當地均以找工作、做生意為名,先後從河北、湖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等地誘騙大量親戚朋友從事傳銷活動。兩地傳銷組織均採取“五級三階制’’的銷售模式,以“香港鴻順貿易有限公司’’名義開展傳銷活動。參與傳銷人員交納3800元購買一份産品(男士西裝、化粧品七件套)即取得入會資格,會員以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助三種形式計酬。該傳銷組織通過上述手段先後發展成員數百人。

    江西公安機關於2008年8月抓獲了該傳銷組織在撫州的最高上線朱×、朱××兄弟。湖北公安機關於2008年10月初果斷出擊,一舉打掉當地傳銷犯罪團夥,並收繳大量傳銷用品、傳銷宣傳資料和傳銷筆記本等物品。經工作,兩地公安機關共抓獲涉案人員80名,刑拘30人,逮捕5人,該傳銷組織骨幹人員被一網打盡,傳銷組織及窩點被摧毀。

    2009年1月21日,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朱×、朱××等5名犯罪嫌疑人均作出有罪判決並處罰金。

江蘇南京鎧鼎公司誘騙學生傳銷案

    根據群眾舉報,2008年2月19日,江蘇省工商局、南京市工商局對南京鎧鼎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鎧鼎公司)涉嫌傳銷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月22日,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傳銷組織者王××、梁××予以刑事拘留;3月7日南京市檢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經過調查發現,鎧鼎公司名義上是南京××大學學生梁××開辦的,實際為王××所控制。自2005年開始,王××借在南京推銷IP電話卡期間,了解到一些大學生急於打工賺錢,遂與推銷IP卡過程中結識的大學生劉×打著“南京大學生創業聯合會”(未經登記註冊)的幌子,發展在校大學生傳銷電話卡。為了便於欺騙學生,進一步擴大傳銷網絡,2006年9月18日,王××與其一起從事傳銷的大學生梁××等人一起,登記註冊成立了鎧鼎公司,打著以創鑫俱樂部發展會員、銷售會員“KING卡”和項目合作等名義,收取150-1000元不等的“入門費”,發展人員從事傳銷活動。先後在南京多所高校發展在校學生從事傳銷活動。至案發時,公司先後騙取“入門費”等費用535024元,涉及在校大學生800余人。

    江蘇省工商局、南京市工商局依法對鎧鼎公司的傳銷行為做出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2008年12月2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有期徒刑5年,梁××有期徒刑3年。

北京順興鴻運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傳銷案

    北京市順興鴻運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于2007年8月開始在北京市延慶縣採取會員制的形式銷售“鴻麗”牌久久元生液等産品。其具體運作方式為:顧客購買産品後,才能成為公司會員。會員分為六種:普通卡會員660元、銅卡會員1980元、銀卡會員4620元、金卡會員9900元、鑽石卡會員13200元、超鑽石卡會員33000元。獎勵方式分為業務提成、服務津貼、投資分紅等,服務津貼以提取五代以內會員銷售額30%至5%作為獎勵,規定每級會員只有發展一對下線會員才能得到“對碰”獎金。至案發,北京市順興鴻運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銷售金額已達780余萬元。

    北京市工商局延慶分局經調查後認定,北京市順興鴻運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的規定,已構成傳銷行為。因數額巨大,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陜西渭南××賓館為傳銷活動提供場所案

    根據群眾舉報,2008年4月21日,陜西省渭南市工商局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對臨渭區××賓館會議室進行了檢查,現場查獲375人打著“日暉公司”分享會的名義正在從事傳銷活動,執法人員依法進行了查處,將查獲的4名傳銷骨幹分子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臨渭區××賓館在沒有核實舉行集會活動的人員及活動內容的情況下,收取1200元費用併為傳銷人員從事傳銷活動提供活動場所,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屬於“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違法行為,渭南市工商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1200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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