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農民購買能力,加快農村消費升級,促進汽車摩托車産業結構優化升級,近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了《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正式在全國啟動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
根據實施方案,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並換購輕型載貨車,以及購買微型客車的,按換購輕型載貨車或微型客車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單價5萬元以上的,每輛定額補貼5000元。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每輛定額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定額補貼3000元。每戶農民限購一輛享受補貼的換購輕型載貨車或微型客車,兩年內不得過戶。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輕型載貨車指總質量大於1.8噸但不超過6噸的載貨汽車;微型客車指發動機排量在1.3升以下的載客汽車。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農民購買摩托車按銷售價格的13%給予補貼,單價5000元以上的,每輛定額補貼650元。每戶農民限購兩輛享受補貼的摩托車。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佈的《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條件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以及摩托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生産上述産品並且同意對産品質量、經銷網點、售後服務、價格、銷售統計和政策宣傳等工作進行承諾並簽訂責任書的企業,可以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産品生産和銷售。汽車摩托車下鄉産品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同期同類産品價格。農民購買納入補貼範圍的汽車摩托車後,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
汽車摩托車下鄉政策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以及國家確定的“5·12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地方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
財政部等七部門指出,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是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既是實現惠農強農目標的需要,也是拉動消費帶動生産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加強協作,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操作辦法,並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有序開展各項工作,把好事辦好、辦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