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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規定》從5月1日開始實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07日   來源: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政府令,決定從5月1日開始實行《遼寧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規定》。有關方面表示,這個《規定》保護農民工權益力度空前。

    遼寧省有農民工290多萬人,他們已經成為城市發展和建設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由於體制、制度、觀念等原因,在就業、工資支付、繳納各種保險、簽訂勞動合同、子女教育等方面,還存在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而剛剛出臺的《遼寧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規定》,明確提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

    針對用人單位,尤其是建築企業、餐飲業、小商業門點等雇用農民工不簽勞動合同和隨意解雇農民工的問題,《規定》第十五條提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其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六條提出: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這一“頑症”,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剋扣。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將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保存兩年以上備查。農民工有權查詢和核對本人的工資支付情況。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並提供一份本人工資清單。除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外,禁止用人單位通過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轉發農民工工資。

    工程項目層層轉包,往往使農民工權益受損卻找不到直接責任人。對此,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將經營項目發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對該組織或者個人使用的農民工,視為與該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第二十八條規定:因轉包、違反規定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

    《規定》還明確了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責任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嚴重侵害農民工勞動權益,導致發生嚴重社會安全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給予處罰;由有關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用人單位給予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此外,《規定》還對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生産生活安全衛生條件、培訓及評定技術等級、子女義務教育等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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