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上海華誼丙烯酸有限公司等八家企業申請,商務部于2008年4月9日發佈2008年第21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09年4月8日,商務部發佈2009年第18號公告,公佈自2009年4月9日起,終止對原産于韓國的進口丙烯酸酯徵收反傾銷稅,繼續按照2003年第3號公告、2005年第40號公告,對原産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