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的通知
教考試[200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
按照我部關於做好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現將《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八日
附件: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是國家教育考試。為健全全國統考考務工作制度,保障全國統考的正常實施,根據《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除經教育部批准外,實行全國統考(包含“分省命題”的統一考試)。
第三條 全國統考的主要目的是為高等學校選拔新生提供考試成績,同時也要有助於中等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全國統考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公平、安全、規範。
第五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第六條 全國統考考務工作由教育部領導,教育部設立教育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負責考試中突發事件的處置,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管理,地方各級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考試機構要採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全國統考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級考試機構要配備與所承擔的全國統考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 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定,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經培訓合格執證上崗。
第十一條 專職的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全國統考,應回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與答卷(含答題卡,下同);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全國統考,不得參加當年的考試工作。
第三章 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
第十二條 全國統考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考試機構提供清樣,省級考試機構負責印製。
第十三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通過機要部門發往各省級考試機構。各省級考試機構由1名負責人親自接收,簽發回執,並負責本地區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保密工作。在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過程中,所有涉密事項,必須用加密方式進行聯絡。
第十四條 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清樣須存放于省級機要室或省級考試機構的保密室。
第十五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印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如需變更,必須經教育部考試中心批准。
第十六條 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要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規定。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七條 全國統考的科目和時間,由教育部公佈。各省(區、市)考試科目名稱與全國考試科目名稱相同的必須與全國考試時間安排一致,有關科目考試時間安排應報教育部備案後再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 根據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級考試機構在當地政府與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和管理在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第十九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機構派督考員或巡視員監督、檢查考試實施的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二十條 全國統考以地(市)或縣(區)為考區,考區設考區委員會,由當地政府負責人任考區主任,教育行政部門及考試機構負責人任副主任,並有公安、保密、監察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考區委員會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考區設若干考點。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況要增設考點的,須報經省級招生委員會批准。
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區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職責》(見附1)。
考點設立考務、保衛、醫療、後勤等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第二十二條 考點設若干考場。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採光條 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
每個考場考生數為25或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間距80厘米以上。
每個考場內配備2至3名監考員,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員。監考員由考點主考聘任。監考員必須恪守《監考員職責》(見附2)。普通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高三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成人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補習班或輔導班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
省級考試機構有權統一調派監考員。
第二十三條 省級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統一製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並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四條 考試機構對符合報名條 件的考生,製作、發放《准考證》。《准考證》存根保存半年。
第二十五條 省級考試機構以縣和科類為單位隨機編排准考證號。准考證號的編排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考試機構和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考試實施程序》(見附3)實施考試;加強對備用卷的管理,啟用備用卷應嚴格履行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考生憑《准考證》和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參加考試,考生必須遵守《考生須知》(見附4)。
第二十八條 用漢語文授課、學習的考生,參加全國統考(除外語科外),筆試一律用漢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並用漢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關省(區)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並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跨省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單獨裝訂、密封,由借考地省級考試機構于考試結束後立即通過機要部門寄送考生戶籍所在省級考試機構。上述考試機構應指定專人(2人以上)負責借考考生答卷的收發與保管。
第三十條 考生答卷在統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拆封。
第三十一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機構應安排晝夜值班,值班電話應在考前告知上下級考試組織機構。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須立即報告省級考試機構、教育部考試中心並轉報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
第三十二條 考試結束後,省級考試機構須按要求立即將考試情況書面簡要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三條 副題的啟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原因以及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省(區、市)或地、縣未能按時實施考試,省級考試機構須及時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經教育部批准後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二)因試卷、考生答卷丟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泄密及考生答卷損毀的,省級考試機構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並立即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和省(區、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損毀範圍後,考前應在確定的範圍內立即停止考試,考後由教育部宣佈在確定範圍內的此次考試無效,經教育部批准後,啟用副題重新進行考試。
(三)啟用副題進行考試的組織管理、評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規定相應條 款執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確定,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考試機構負責提供副題及相應的答案及評分參考。
第三十四條 由於試卷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國統考開考時間的,須由考區主任立即報省級考試機構批准延長考試結束時間,但延長的考試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分鐘。
第五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第三十五條 省級考試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評卷工作組織、管理和質量負總責。
第三十六條 考生答卷保存期為考試成績公佈後半年。考試成績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洩露。
第三十七條 答卷的運送與保管應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承擔評卷任務的高等學校設評卷點。各評卷點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主管領導擔任,省級考試機構派人參加。
分學科成立學科評卷小組,組長由具有本學科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並必須遵守《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見附5)。學科評卷小組在評卷結束後,撰寫學科評卷工作總結和試題評價報告,經省級考試機構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九條 評卷人員由評卷領導小組聘任。評卷人員以高校教師為主,有中學教師或教研員參加,其隊伍應相對穩定。作文等非選擇題評卷人員,應聘請責任心強、水平高的教師擔任。評卷人員必須遵守《評卷人員守則》(見附6)。
第四十條 評卷工作按照《評卷工作要求》(見附7)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評卷中發現一考場一科雷同卷超過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異常情況,應迅速報告省級考試機構查處,並及時將查處結果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二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監督檢查各地評卷情況。
第四十三條 評卷結束後,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省級考試機構制訂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和答卷復查辦法。
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考試機構的多級考試信息管理、通訊網絡,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
第四十五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考試情況,考試成績等。各級考試機構要根據考試工作需要及時公佈統一規範的考試信息項目及代碼。
第四十六條 下一級考試機構按要求及時向上級考試機構準確報告有關考試信息。考試結束後,各省級考試機構應按照有關要求,將本省(區、市)違紀、作弊相關信息匯總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七條 各級考試機構對考試信息的採集與處理要規定嚴格的管理程序和嚴肅的工作紀律,控制誤差,保證考試信息的準確。
第四十八條 考試信息未公佈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級考試機構要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保證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九條 考試信息由教育部或省級考試機構向社會公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佈考試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承擔全國統考相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各有關學校應為命題、考試、評卷等工作提供條 件和支持。
第五十一條 各省級考試機構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工作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
附:1.主考、副主考職責
2.監考員職責
3.考試實施程序
4.考生須知
5.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
6.評卷人員守則
7.評卷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