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領域工程建設
行業標準制定實施細則意見的通知
工信規簡函[2009]157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定工作,我們組織起草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定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現送你單位徵求意見(具體文本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劃司子站ghs.miit.gov.cn下載)。請於7月15日前將有關意見書面反饋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劃司。
聯絡人:李振軍 黃瀟
聯絡電話:010-66011223
電子郵箱:jianshechu@miit.gov.cn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所轄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的管理,規範標準的制修訂程序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辦法》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所轄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立項、編制、批准發佈、出版、復審、修訂、修改等標準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屬、黃金、建材、稀土、機械、汽車、船舶、航空、輕工、紡織、包裝、航天、兵器、核工業、電子、醫藥等行業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
第四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全國某個工業行業範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工程建設行業標準:
(一)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拆除等的質量要求;
(二)工程建設有關安全、衛生、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三)工程建設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和製圖方法;
(四)工程建設試驗、檢驗和評定等方法;
(五)其他工程建設技術要求。
第五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涉及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要求的,可以制定強制性條文,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有強制性條文的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第六條 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場、服務産業、自主制定、適時推出、及時修訂、不斷完善”的原則,標準制定應與技術創新、試驗驗證、産業推進、應用推廣相結合,統籌推進。
第七條 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歸口管理行業標準立項計劃編制、標準批准發佈以及綜合協調與監督指導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劃司負責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發展規劃、標準體系、立項計劃建議、標準起草、審查、報批、出版、復審、修改及重大問題的協調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工程建設標準制定工作應充分發揮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集團公司、標準化機構和標準化技術組織的作用。各行業明確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 標準立項
第九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國民經濟發展的總目標和總方針的指導下進行,體現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體現質量、安全、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等相關要求;
(二)適應工程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調查研究和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要求,綜合考慮相關標準之間的構成和協調配套;
(四)從實際出發,保證重點,統籌兼顧,區分輕重緩急,做好綜合平衡。
第十條 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單位提出工程建設標準的立項申請,並落實主編單位。
第十一條 主編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擔過與該標準項目相應的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或科研任務;
(二)具有與較豐富的工程建設經驗、較高的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水平,能組織解決標準編制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立項申請進行審核協調後,形成立項建議,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標準立項建議內容主要包括:
(一)報送函;
(二)申報項目的總體情況説明(包括項目編制的基本情況、編制原則和重點等);
(三)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表1);
(四)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表2)。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標準立項建議進行匯總,公開徵求意見,統籌協調和審查後,編制並下達行業標準項目計劃。
第十四條 列入計劃的標準項目在執行中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原計劃實施時,應填寫《標準項目調整申請表》(見附表3),按標準立項程序辦理。
第三章 標準編制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應按照《工程建設標準編制規定》,結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編制可以按起草、徵求意見、送審、報批等階段進行。
第十七條 起草階段的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編單位根據年度計劃的要求,開展籌備工作,落實標準編制組成員,草擬工作大綱。工作大綱包括標準的主要章節內容、需要調查研究的主要問題、必要的測試驗證項目、工作進度計劃及編制組成員分工等內容;
(二)籌備工作完成後,由行業工程建設標準管理機構或委託主編單位主持召開編制組第一次工作會議。其內容包括:宣佈編制組成員、學習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有關文件、討論通過工作大綱和會議紀要。會議紀要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三)編制組根據工作大綱開展調查研究、測試驗證工作,及時提出調查研究報告和測試驗證報告,並將整理好的記錄和收集到的國內外有關資料由編制組統一歸檔;
(四)編制組對起草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或有分歧的問題,應當根據需要召開專題會議。專題會議邀請有代表性和有經驗的專家參加,並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及會議記錄等由編制組統一歸檔。
第十八條 徵求意見階段的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制組在做好上述各項工作的基礎上,編寫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説明。主編單位對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説明的內容全面負責;
(二)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對主編單位提出的徵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説明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行業標準的適用範圍是否與技術內容協調一致;技術內容是否體現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是否準確反映生産、建設的實踐經驗;標準的技術數據和參數是否有可靠的依據,並與相關標準相協調;對有分歧和爭論的問題,編制組內是否取得一致意見;標準的編寫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編寫的統一規定;
(三)徵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説明應由主編單位印發有關部門和單位徵求意見。必要時,可以採取走訪或召開專題會議的形式徵求意見。主編單位對反饋的意見應做認真分析研究,列出《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表4)。
第十九條 送審階段的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制組將分析研究有關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對其中有爭議的重大問題可以視具體情況進行補充的調查研究、測試驗證或召開專題會議,提出處理意見,形成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説明。
(二)標準送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説明、送審報告、編制説明、主要問題的專題報告。編制説明內容一般包括:
1.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過程、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3.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4.標準中如果涉及專利,應有明確的知識産權説明;
5.産業化情況、推廣應用論證和預期達到的經濟效果等情況;
6.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相關數據對比情況;
7.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8.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9.標準性質的建議説明;
10.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11.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12.其它應予説明的事項。
(三)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送審稿由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組織審查,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和函審。強制性標準必須採用會議審查。
會議審查應寫出會議紀要,內容包括審查會議概況、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2-11項內容的審查結論、對標準送審稿的評價、會議代表和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等。函審時應寫出《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見附表5),並附《標準送審稿函審單》(見附表6)。
第二十條 標準送審稿審查通過後,主編單位應對審查意見進行整理,提出標準報批稿和編制説明及相關附件。
第二十一條 報批階段的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2-12項的內容,以及是否符合産業發展政策和産業發展水平等對標準報批稿及相關材料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以下材料:
1.報送函;
2.標準申報單(見附表7);
3.報批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表8);
4.標準報批稿(包括電子版);
5.標準編制説明(詳細內容見第十九條第二款);
6.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7.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及《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8.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9.強制性標準應填寫強制性標準通報表(見附表9)。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報送的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審查,並辦理標準審批手續。主要審查內容包括:
1.標準報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標準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2.有關問題的處理是否恰當;
3.強制性標準是否符合製定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4.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5.標準中專利情況是否清晰等。
第四章 標準批准和發佈
第二十二條 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編號、批准並以部公告形式發佈。
第二十三條 行業標準批准發佈後,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應按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備案。
第五章 標準出版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出版,出版機構必須是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正式出版機構。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的統一要求。
第二十六條 行業標準公佈後,標準文本至少應在標準實施前1個月出版發行。
第二十七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出版後,出版機構應及時將標準文本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
第六章 標準復審
第二十八條 標準實施後,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應適時進行復審,標準復審週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復審:
(一)不適應法律法規、國家産業政策、産業結構調整、産品更新換代或科學技術發展需要的。
(二)不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定或開展國際貿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關的技術標準進行了重大修改、修訂並批准發佈的。
(四)重大突發性事件、自然災害、工程質量或安全事故發生後需要的。
(五)標準實施中有重要反饋意見的。
第二十九條 工程建設標準的復審,一般由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組織相關單位提出復審建議,擬定復審工作計劃和組織方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條 復審形式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參加復審人員應當包括標準的管理機構代表、主要編制人員和熟悉該標準的有關專家。
第三十一條 標準復審結果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三種情況。復審的每一項標準均應填寫《標準復審意見表》(見附表10)
第三十二條 行業標準復審後,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應提出復審報告(復審簡況,復審程序,處理意見,復審結論等),填寫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表11、12、13),並將標準復審材料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標準復審報告;
(三)標準復審項目匯總表;
(四)標準復審意見表。
第三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報送的標準復審材料進行匯總、協調、審核、公示後,批准公佈。
第七章 標準修訂、修改
第三十四條 標準執行過程中需要修訂的,按照標準制定程序,列入立項計劃,進行編制、批准和發佈。
第三十五條 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標準的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補充後,仍能符合當前科學技術水平、適應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的,可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修改:
(一)標準的部分規定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
(二)標準的部分規定經修改後可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三)標準的部分規定有明顯缺陷或與相關的標準相抵觸;
(四) 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而又可能對現行的標準作局部補充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修改,由標準的主編單位或其他單位,提出標準修改方案,填寫《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三十七條 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修改組織審查。審查可以採取召開審查會、小型審定會或函審等形式,形成審查紀要(修改原因和依據,審查結論等)。
第三十八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修改按本實施細則標準報批程序辦理。報送材料包括:
(一)報送函;
(二)審查紀要;
(三)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三十九條 工業領域工程建設標準修改通知單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公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劃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行業標準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行業標準申報單、報批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強制性行業標準通報表、行業標準復審意見表、行業標準復審繼續有效項目匯總表、行業標準復審修訂項目匯總表、行業標準復審廢止項目匯總表、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