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落實企業責任,強化監管,保證食品安全法嚴格實施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答記者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稱條例)已經2009年7月8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了配合該法的實施,自2009年1月起,法制辦會同衛生部等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草案)》。其間,法制辦曾先後四次徵求了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召開了五次協調會;同時專門聽取了企業、行業協會的意見;2009年4月24日至5月4日,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近萬條意見;在充分研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遵循食品安全監管客觀規律,條例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進一步落實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強化事先預防和生産經營過程控制,以及食品發生安全事故後的可追溯。二是進一步強化各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職責,完善監管部門在分工負責與統一協調相結合體制中的相互協調、銜接與配合。三是將食品安全法一些較為原則的規定具體化,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但對食品安全法已經作出具體規定的內容,一般不再重復規定。
問:條例在進一步落實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落實食品生産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條例作了以下三方面規定:
一是落實食品生産企業的安全管理責任。生産是食品安全的基礎;保障食品安全,必須對食品生産過程實施全過程控制。為此,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原料驗收、生産過程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就原料、生産關鍵環節、檢驗和運輸交付等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要求;生産過程中發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並採取整改措施;並應如實記錄食品生産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二是建立食品批發企業的銷售記錄製度。落實食品生産經營者的責任,要求做到問題食品的可追溯。為此,在食品安全法已詳細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的進貨索證索票義務的基礎上,條例補充規定,食品批發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數量、購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或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三是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責任。餐飲服務屬於食品的消費環節,其安全狀況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此,條例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實施原料採購控制要求,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發現待加工食品及原料有腐敗變質等情況的,不得加工或使用。條例還要求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應定期清洗和維護食品加工、冷藏等設施設備。
問:條例在強化政府及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促使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切實承擔起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有效執行食品安全法確立的分工負責與統一協調相結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強化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協調配合機制的責任。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檢驗等技術資源的共享。條例還特別明確了縣級、市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職責,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組織、協調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産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重點加強監督管理。在衛生部公佈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級衛生部門依照條例第十條規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後,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是明確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標準規劃等工作的負責部門。條例進一步細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職責規定,明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衛生部會同質檢總局、工商總局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由衛生部會同農業部、質檢總局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衛生部負責組織,食品安全標準實施情況的跟蹤評價工作由省級以上衛生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質檢等部門負責。
三是強化各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協調與配合。在實行食品安全分段監管的情況下,為保證監管工作的整體性和有效性,有必要進一步強化各監管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以實現各監管環節間的無縫銜接。為此,條例規定,衛生部應當向質檢總局等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省級以上衛生、農業部門應當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相關信息,衛生部和農業部應當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相關信息;參與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涉及兩個以上監管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佈。
問:條例作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在細化食品安全法規定、增強制度可操作性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確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有效、準確執行,條例對食品安全法中較為原則的制度作了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規定了應當啟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情形。在食品安全法已經明確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的基礎上,條例明確下列情形應當啟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1)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2)為確定監管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3)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4)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等。
二是細化了食品復檢制度。為方便企業和消費者查閱復檢機構名錄,同時避免因多次復檢加重企業或財政負擔,維護復檢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衛生部、農業部等部門共同公佈,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但不得與初檢機構為同一機構。
三是明確了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的內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的公佈部門。條例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包括:(1)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2)責令停止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的名錄;(3)查處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4)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等。四是進一步明確了“病毒性肝炎”的範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病毒性肝炎”的範圍,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此外,條例還對食品召回制度等內容作了細化規定。
本條例的公佈施行,將有利於進一步落實企業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效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從制度上改善我國的食品安全狀況,切實提高食品安全整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