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下月將清算五塊“地王”的消息引起了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的高度重視。昨日(12日),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只要是閒置土地,不管是否“地王”,不管在哪個市,都將按照雙方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家、省有關閒置土地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據了解,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閒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廣東省政府《關於加強非農業建設閒置土地管理的通知》均對閒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辦法作出過明確規定。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縣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等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滿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土地,認定為閒置土地。閒置土地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督促土地使用者儘快動工建設;閒置滿兩年的,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該負責人介紹,閒置土地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土地閒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據統計,2008年1至10月,全省收取土地閒置費66446萬元,涉及用地1021宗。此外,廣東省對土地閒置問題一直高度重視,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累計處置閒置土地5926宗,面積20.9萬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