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貫徹落實中央宏觀政策
銀監會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工作
為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保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觀經濟政策,加大金融對擴內需促消費的支持力度,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和可持續發展,近日,銀監會發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工作。
消費金融是向各階層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現代金融服務方式。擬試點設立的專業消費金融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在設立初期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資本金,在規模擴大後可以申請發債或向銀行借款。此類專業公司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貸款期限短等獨特優勢。
《試點辦法》共五章三十九條,對消費金融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範圍及經營規則,監管指標及消費者的保護等作出規定。《試點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消費金融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消費金融公司在試點階段的業務範圍僅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和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不涉及房地産貸款和汽車貸款;結合國際經驗,《試點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設定了有關監管指標,包括較嚴格的資本充足率標準(不低於10%),資産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以及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於資本總額的100%)等;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試點辦法》規定了三方面相關內容:一是貸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二是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對外洩露;三是對逾期貸款的催收應採取合法的方式,不得採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有利於促進國內消費需求增長,支持經濟可持續發展;有利於豐富我國金融機構類型,促進金融産品創新,滿足不同群體消費者不同層次的需求,提高金融業的服務水平。
由於消費金融公司在我國屬於新生事物,有關監管法規需逐步完善,且我國個人信用體系仍在不斷完善,因此,對此類機構採取先試點、後逐步放開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機構進行試點,以積累經驗,成功後再進行推廣。
消費金融公司是一類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工作中,銀監會將按科學發展觀要求,堅持商業化、市場化原則,尊重金融機構的意願,由金融機構自願提出申請,銀監會根據《試點辦法》規定的各項準入條件,進行審批,推動此類新型機構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