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2月1日起,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開始受理審批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澳門定居申請。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是指在其親生父親或母親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澳門居民身份時,未滿14周歲的澳門居民在內地子女,他們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公佈的條件和程序申請前往澳門定居與父母團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