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工作動態>> 部門信息
 
五部門發佈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17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財綜[2009]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監察廳(局)、審計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中心支行:

    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印發後,各地區認真落實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規定,大力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個別地區土地出讓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的地區土地出讓收支未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有的地區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在非稅收入匯繳專戶滯留時間過長,未按規定及時繳入地方國庫;有的地區存在拖欠土地出讓收入問題,未能做到應收盡收;有的地區越權減免緩繳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造成土地出讓收入流失;還有的地區未按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等。針對上述問題,按照財政資金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結合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現就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不折不扣地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動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加強土地調控、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要舉措,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從維護中央政策統一性以及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嚴格執行國辦發〔2006〕100號和財綜〔2006〕68號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實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規定,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支出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對本地區各市縣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情況進行認真排查,對於未按規定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市縣,要督促其限期整改並落實到位,確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政策在本地區得到貫徹執行。

    二、加強徵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徵收和繳入地方國庫

    保障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是落實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基礎。除國務院有明確規定以外,任何地區和部門均不得減免緩繳或者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各負其責,加強土地出讓收入徵管,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

    (一)嚴格土地出讓收入徵收管理。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中,必須明確土地出讓價款、租金和劃撥土地價款的總額、繳付時間和繳付方式;對於經依法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在土地出讓或租賃合同中明確應補繳的土地價款,繳款人應及時按合同有關規定繳款。對於未按規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單位或個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證。

    (二)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入庫。土地出讓收入原則上採取就地直接繳庫方式,商業銀行應當把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劃轉地方國庫。市縣財政部門已將土地出讓收入收繳至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的,要嚴格執行10個工作日劃轉地方國庫的規定,不得超時滯留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對於不按規定將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劃轉地方國庫的,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予以糾正,並在全省範圍內通報批評。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對商業銀行代收土地出讓收入業務的檢查監督與管理。

    (三)規範土地出讓收入分期繳納行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繳土地價款(租金)應當一次全部繳清,不得分期繳納。

    (四)嚴格執行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執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讓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嚴格按照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條款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對於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繳。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時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外,要嚴格按規定加收違約金。對於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動工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期間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有關拖欠和違約信息要計入其誠信檔案,可以通過提高競買保證金或違約金等方式,限制其參加土地招拍挂活動。對於2009年審計調查發現的個別地方越權減免緩繳或者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的現象,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監察、審計等部門要依法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並限期補繳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

    (五)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土地出讓(租賃)成交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及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公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中填報。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溝通協調,或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土地有形市場等方式及時了解土地出讓情況及土地出讓收入相關信息。省級財政部門要商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土地出讓收入徵管和信息共享機制,確保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掌握收繳信息。

    三、完善預算編制,嚴格按照規定合理安排各項土地出讓支出

    根據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工作的要求,自2010年起,各級財政部門要向同級人大報告政府性基金收支情況。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嚴格按照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的通知》(財綜〔2008〕74號)的規定,共同做好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

    市縣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時,要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資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年度用地規模和土地供應規模,並按規定程序納入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和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應當與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相銜接,實施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應當與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相銜接。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時,要確保足額支付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要嚴格按照規定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用於補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根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核撥所需資金;要加強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執行管理,對於未列入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的各類項目,包括土地徵收項目,一律不得通過土地出讓收入安排支出。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的指導,督促市縣做好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同時,要在市縣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並於當年12月31日前連同預算編制説明一併報送財政部匯總。財政部門要將經人大批准的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抄送同級地方國庫部門。

    四、加強統計工作,提高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編報質量和編報水平

    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是反映土地市場運行情況和土地出讓收支政策執行情況的重要途徑,是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也是查找問題、強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臺。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高度重視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工作,認真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建立國有土地收支統計報表體系的通知》(財綜〔2007〕29號)的有關規定。

    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本部門內部指定具體負責統計報表的機構和人員,落實報表填報責任。同時,要加強內部協調與溝通,指定相關機構及時向本部門牽頭匯總機構提供土地出讓收支報表相關數據。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分別做好報表數據審核工作,保障數據準確性,共同做好統計報表填報工作。市縣財政部門要及時匯總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報表,按時報送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省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建立統計督查機制,督促市縣相關部門及時報送土地收支報表,並及時審核匯總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按時報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

    五、強化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責任追究制度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結合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強化對市縣落實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的嚴肅性,對於違反規定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未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未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未按規定及時繳入地方國庫,越權減免緩繳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行為,要嚴格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以及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令第15號)的規定進行處罰,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認真貫徹本通知,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相關政策落到實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于2010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監察部 審計署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關鏈結
· 國內一級土地出讓項目第一次進入産權交易市場
· 上海發佈公告首次就土地出讓推出“預申請”制度
· 杭州:投資強度容積率等指標列入土地出讓合同
· 上海將試點實施“預申請”制度加快土地出讓節奏
·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就國有土地出讓答記者提問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