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提前淘汰國內航行單殼油輪實施方案的公告
為加強水域環境保護,降低重大油污事故風險,提高國內航行油輪的安全與防污染技術水平,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船舶工業調整與振興規劃》(國發〔2009〕21號)要求,參照《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我部決定提前淘汰國內航行單殼油輪,現將實施方案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新造600載重噸及以上國內航行油輪應滿足防污染雙殼結構要求。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現有600載重噸及以上的國內航行單殼油輪,應不遲于下列日期滿足防污染雙殼結構要求:
(一) 5000載重噸及以上的:
1. 2011年建造日期週年日;
2.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延期至2015年建造日期週年日或建造日期後的26週年,以較早者為準。
(1)僅設有不用於裝油的且延伸至整個貨油艙長度的雙層底或雙邊艙;
(2)僅設有專用壓載艙及保護位置,並通過中國船級社參照國際海事組織頒布的《CAS規則》要求實施的法定附加檢驗;
(3)設有不用於裝油且延伸至整個貨油艙長度的雙殼體處所但不滿足防污染雙殼結構要求。
(二)600載重噸及以上但小于5000載重噸且載運重質貨油的:
1. 從事沿海航行的,2015年建造日期週年日或建造日期後的26週年,以較早者為準;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延期至建造日期後的26週年。
(1)僅設有不用於裝油的且延伸至整個貨油艙長度的雙層底或雙邊艙;
(2)設有不用於裝油且延伸至整個貨油艙長度的雙殼體處所但不滿足防污染雙殼結構要求的。
2. 從事內河航行的,建造日期後的26週年。
(三) 如2011年1月1日起已滿本條(一)、(二)規定期限的,應不遲于2011年1月1日滿足防污染雙殼結構要求。
(四) 現有600載重噸及以上的國內航行油駁,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本條(一)、(二)、(三)的規定。
三、除遵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外,自2015年1月1日起,600載重噸及以上不滿足防污染雙殼結構要求的國內航行油輪,不得載運重質貨油在渤海海域、京杭運河航行、停泊和作業;三峽庫區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國內航行油輪、油駁,還應遵守《關於發佈推進長江幹線船型標準化實施方案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09年第24號)的規定。
四、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航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和船舶檢驗機構不得為600載重噸及以上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國內航行油輪辦理船舶檢驗、船舶登記和營運手續。
五、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嚴格執行本公告要求,禁止違反本公告規定的國內航行油輪進入管轄的港口、近海裝卸站和在管轄水域內進行過駁作業。
六、本公告中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一)“防污染雙殼結構”,係指設有符合國內船舶檢驗規範規定的雙層底艙和邊艙。相關的船舶檢驗規範將另行制定。
(二)“新造”係指該船在2010年1月1日及以後安放龍骨或處於相應的建造階段。“現有”係指非新造。
(三)“建造日期”係指該船安放龍骨或處於相應的建造階段的日期。如安放龍骨或處於相應的建造階段日期不詳,則按該船建成日期前一週年的日期計”。
(四)“油輪”係指建造為或改造為主要在其裝貨處所裝運散裝油類的船舶。可用於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油輪在僅載運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時不受本公告規定約束。
(五)“油駁”係指無動力推進裝置的,專門用於運輸散裝油類貨物的船舶。
(六)“重質貨油”係指:
1. 在15℃時密度大於900kg/m3的原油;
2. 在15℃時密度大於900kg/m3或50℃時運動粘度大於180mm2/s的原油以外的其他油類;或
3. 瀝青、焦油和它們的乳劑。
(七)“渤海海域”係指從遼東半島的大連、丹東兩市海岸線交界處與山東半島的煙臺、威海兩市海岸線交界處之間連線為界以西的海域(含整個渤海及大連市和煙臺市毗鄰的黃海海域)。
(八)“京杭運河”係指山東濟寧至浙江杭州的京杭運河通航航段。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