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商務部發佈2009年第106號公告,公佈了對原産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裁定進口産品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1,4-丁二醇産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決定自2009年12月25日起,對原産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該産品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于2008年9月25日正式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09年5月 5日,商務部發佈了本案初裁決定。2009年9月24日,商務部發佈延期公告將本案延期至2009年12月25日。
1,4-丁二醇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53990,是一種重要的有機和精細化工原料,可用於生産四氫喃(THF)、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內脂(GBL)、聚氨酯樹脂(PU Resin)、塗料和增塑劑,以及溶劑和電鍍行業的增亮劑等,廣泛應用於醫藥、化工、紡織、造紙、汽車和日用化工等領域。
自2009年12月2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時,應依據終裁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徵收幅度為4.5%-13.6%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