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中西部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管理能力建設項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衛辦農衛發〔2009〕228號
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黑龍江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廳局:
近日,財政部、衛生部下發了《關於下達公共衛生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社〔2009〕241號),其中含中西部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為保證項目順利實施,現將《2009年中西部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能力建設項目管理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9年新農合管理能力建設項目主要是在2008年項目基礎上的延續,包含人員培訓、縣級信息化建設和監測點實施的補助資金。其中,監測點項目新增安徽、廣東、陜西為項目省,新增項目省要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測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衛辦農衛發〔2009〕90號)要求,選擇監測點,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從2010年起開展監測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能力建設工作,加強領導,做好協調,認真組織實施,確保能力建設工作取得實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009年中西部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能力建設項目管理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管理能力,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新農合管理能力建設。
一、項目目標
通過新農合管理能力建設項目,逐步在中西部建立科學、穩定、規範的新農合製度管理框架。具體包括對中西部地區人員培訓,支持縣級新農合數據中心建設和村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化建設,選擇部分縣(市、區)設立新農合監測點等,以提高中西部地區管理經辦隊伍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項目範圍和內容
(一)項目範圍。
人員培訓包括中西部地區22個省(區、市)所有開展新農合的縣(市、區)。縣級新農合數據中心的配備,按照分三年安排建設的計劃,在2008年已經按中西部地區22個省(區、市)的縣(市、區)總數的1/3安排的基礎上,2009年繼續安排1/3的縣(市、區)。新農合監測點項目在吉林、浙江、湖北、雲南和青海5省的基礎上,新增安徽、廣東、陜西3省為項目省。
(二)項目內容。
1. 新農合人員培訓。
培訓以短期培訓為主,政策、理論講解與實際操作、現場考察相結合。培訓工作採取分類型、分層次、有針對性的培訓。人員培訓分為 “新農合管理和經辦人員培訓”和“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人員培訓”兩種類型培訓班。其中,“新農合管理和經辦人員培訓” 按照3年規劃, 2010年主要進行統籌補償方案(包括調整完善補償方案、門診統籌的方案制訂、調整完善用藥目錄和診療項目、二次補償和健康體檢等)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包括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和退出、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和服務質量的監管、即時結報農民補償費用等),參加培訓人員為縣級新農合管理和經辦人員,包括縣衛生局、財政局管理人員和縣、鄉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有關人員。“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人員培訓”每年進行一次,主要內容為新農合基本政策,新農合基本用藥目錄的調整,新農合基本診療項目的調整,新農合信息系統與HIS系統的對接,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施治的監管等。
2. 縣級新農合數據中心建設。
支持中西部地區縣(市、區)的縣級新農合數據中心建設,從2008年開始,分三年實施,2009年繼續支持各省份1/3的縣(市、區)新農合數據中心建設。
3. 新農合監測點建設。
兼顧地區、農民人均純收入、人口規模、啟動時間以及運行模式等,在吉林、浙江、湖北、雲南和青海5個省10個縣(市、區)作為第一批新農合監測點的基礎上,新增安徽、廣東、陜西3個省6個縣(市、區)作為第二批新農合監測點,動態觀察新農合製度的發展變化及運行規律,及時發現影響因素,提供研究線索,為新農合製度的相關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據。
三、項目組織實施
(一)組織形式。
新農合管理和經辦人員培訓工作由衛生部委託衛生部有關機構作為培訓組織管理機構,負責研究修訂培訓總體方案和考核評估方案,修訂相關培訓教材,對培訓過程和培訓結果進行檢查監督。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充實有關培訓資料,對本省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新農合管理和經辦人員培訓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衛生部新農合研究中心協助提供部分師資力量。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人員培訓由縣(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實施。
縣級新農合數據中心建設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總體規劃,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實施,也可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劃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新農合監測項目由衛生部制定監測工作基本方案和需要監測的基本信息,衛生部新農合研究中心負責組織收集監測信息,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轄區內監測點的具體工作,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負責具體監測工作。具體監測指標體系按照衛生部辦公廳印發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測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執行。
(二)資金安排。
項目實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根據《財政部衛生部關於下達公共衛生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社〔2009〕193號),中央財政補助專項資金25717萬元(資金分配情況詳見文件)。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地方財政部門保障項目相關經費的落實。
1. 新農合人員培訓。
新農合管理和經辦人員培訓:每縣縣級管理和經辦人員7人,鄉鎮管理和經辦人員2人,培訓7天。每人每天120元。
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人員培訓:每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按3個計,每機構4人;鄉級定點醫療機構每機構3人。培訓4天。每人每天60元。
中央級對項目的組織、管理、監督等的工作經費,由中央本級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省級對項目開展所進行的方案制定、組織、管理與監督等所需工作經費,由各省(區、市)級財政安排解決。人員培訓經費不足部分由地方安排。
2. 縣級新農合數據中心建設。通過項目實施,為中部地區每個項目縣的縣級新農合數據中心建設給予15萬元補助,為西部地區每個項目縣的縣級新農合數據中心建設給予20萬元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承擔。
3. 新農合監測點。每個新增新農合監測縣(市、區)第一年建設費用8萬元,運行和維護費用10萬元,小計每個縣18萬元。每個原有監測縣(市)每年運行和維護費用10萬元。
(三)招標採購。
各省(區、市)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合理制訂計劃購買品目、規格和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採購工作,並將採購結果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四、項目執行時間
(一)2010年1月底前,各省(區、市)制訂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2010年年底前,各省(區、市)完成項目實施,接受衛生部檢查評估。
五、項目監督與評估
(一)各省(區、市)衛生廳局應當建立由有關管理人員和專家參與的技術指導小組,定期總結和交流工作經驗。
(二)各省(區、市)衛生廳局負責監督管理和總體評估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評估方案並組織實施。項目結束後提交項目執行情況工作報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培訓工作和合作醫療管理能力建設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項目實施中期和末期,衛生部將對項目實施的效果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