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以紅曲、硒、鉻、蘆薈、大黃、何首烏、決明子和阿膠等為原料的保健食品産品申報與審評工作,保障食用安全,根據《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2010年1月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通知就以紅曲、硒、鉻等為原料的保健食品産品註冊申報與審評有關事項做出明確。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以往發佈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