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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通知:切實加強耕地佔補平衡監督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14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加強耕地佔補平衡監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依法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以來,各地不斷加強補充耕地管理,積極採取措施,努力實現耕地佔補平衡。但從近年來檢查和考核情況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補充耕地不實、佔補平衡不到位、監管薄弱等不容忽視的問題。為完善制度,強化監管,切實做好耕地佔補平衡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建立耕地佔補平衡全面全程監管制度

    按照建設佔用耕地“佔一補一”和“先補後佔”的要求,從補充耕地項目入手,在項目實施、備案、核實和補充耕地佔補挂鉤使用、佔補考核(以下簡稱“補、備、核、用、考”)等環節上強化監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責任明確。利用土地利用“一張圖”和國土資源綜合信息監管平臺實時監控,形成有力的監管機制。

    (一)補充耕地項目實施。監督承擔補充耕地任務的單位,嚴格按照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立項、設計、實施和驗收的有關規定要求,完成補充耕地項目,落實補充耕地。

    (二)補充耕地項目備案。監督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單位,按照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信息備案要求,及時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報部備案。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同時掌握市縣驗收的項目報備情況。

    (三)補充耕地項目核實。市縣驗收的項目,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核實項目立項、驗收和補充耕地等報備信息;部對省級核實的報備項目和省級直接報備的項目進行復核。

    (四)補充耕地挂鉤使用。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在報批建設用地時,按照佔補平衡要求,將佔用耕地項目與備案確認的補充耕地項目挂鉤;部對補充耕地挂鉤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督。

    (五)耕地佔補平衡考核。每年部對各省(區、市)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備案、核實、佔補挂鉤等情況進行考核,實行獎懲。

    二、落實補充耕地項目

    (一)先行補充耕地。各地要按照部《關於全面實行耕地先補後佔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31號)規定要求,根據本區域經濟發展用地需求和耕地後備資源狀況,本著統一規劃、集中連片、形成規模的原則,安排使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等補充耕地資金,引導企業或個人利用自籌資金或結合生産建設活動,先行組織實施補充耕地項目,儲備補充耕地。各類補充耕地項目,都必須嚴格按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規定履行立項、驗收等程序,項目驗收後按規定進行土地變更調查、登記,納入統一管理。

    (二)嚴格執行新增耕地政策。各地要依據有關規定要求,嚴格掌握項目新增耕地和用於佔補平衡的有關政策。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補充的耕地,不得用於佔補平衡。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其他資金打捆使用的,按耕地開墾費及其他資金所佔比例確定可用於佔補平衡的補充耕地面積。補充耕地項目立項、驗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納入耕地佔補平衡儲備;在補充耕地中,將現狀為低效園地整理為耕地的,計入耕地保有量按耕地管理,但不得用於佔補平衡。

    (三)補充耕地報部備案。所有用於佔補平衡的補充耕地項目必須報部備案,未報備的,不得用於耕地佔補平衡。按補充耕地項目“誰驗收、誰備案”的要求,項目驗收單位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信息報備系統”,經國土資源業務網或互聯網即時向部直報項目信息。其中,按規定由市縣驗收的項目,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報備系統掌握有關情況。

    三、核實補充耕地情況

    (一)省級實地核實補充耕地。市縣驗收並報備的補充耕地項目,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組織進行實地核實。核實項目立項、驗收是否符合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規定,新增耕地面積是否真實,資金渠道是否明確,補充耕地能否用於佔補平衡等。核實通過的項目和省級驗收的項目,報部復核;核實未通過的,應要求有關單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項目備案。

    (二)部復核補充耕地。部對報備的補充耕地項目進行復核。利用土地利用“一張圖”對項目備案信息進行對比分析,核對項目規模和地類;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可用於佔補平衡的補充耕地面積。存在疑問的,部組織有關事業單位,聯合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共同進行實地核定。復核通過的項目,部給予配號,將項目位置落在土地利用“一張圖”上,並按規定納入耕地佔補平衡儲備;未通過復核、沒有編號的項目,補充的耕地不得用於耕地佔補平衡。

    經省核實或部復核後,補充耕地有關信息發生改變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相應調整項目備案信息和土地變更調查、登記有關內容。

    四、監控耕地佔補平衡

    (一)落實補充耕地責任。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申報建設用地前,按照“誰佔用、誰補充”的原則,落實建設佔用耕地單位補充耕地的責任。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的,必須在申請用地前完成補充耕地,補充耕地項目報部備案確認。難以自行補充或補充耕地不合格的,在市縣申報用地前,建設單位必須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統籌安排,滾動使用,專項用於補充耕地,納入耕地佔補平衡儲備。

    (二)建設項目與補充耕地項目挂鉤。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申報建設用地擬訂補充耕地方案時,按照“先補後佔”要求,將建設項目與已報部備案確認的補充耕地項目挂鉤,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的,應與對應的補充耕地項目挂鉤;繳納耕地開墾費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安排補充耕地項目挂鉤。應在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信息備案系統中就挂鉤的補充耕地項目,按要求補充填報建設項目有關信息,確認補充耕地項目編號,將項目編號填報在補充耕地方案中並附確認信息。

    報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在城市擬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時,落實挂鉤的補充耕地項目。

    (三)嚴格審查耕地佔補平衡。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在建設用地審查時,對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的,嚴格審查建設項目佔用耕地數量、挂鉤的補充耕地項目備案編號及確認信息、補充耕地數量等;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還要核實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金額和繳費憑證。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耕地佔補平衡的,不得通過用地審查。

    (四)建立耕地佔補平衡日常管理臺賬。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加強耕地佔補平衡日常管理,根據批准的建設用地和完成的補充耕地,建立和完善佔補平衡臺賬。部在運行好省級批准建設用地備案系統、城市建設用地實施方案備案系統、部建設用地審批信息系統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信息備案系統基礎上,結合土地利用“一張圖”工程和國土資源綜合信息監管平臺建設,形成全國統一的耕地佔補平衡臺賬和動態監管機制,及時掌握各地耕地佔用、補充、儲備和佔補平衡情況。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通過國土資源業務網,利用國土資源綜合信息監管平臺,對有關地方落實耕地佔補平衡情況進行督察。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做到耕地佔補平衡實時監管、底數清晰、真實可信。

    五、嚴格耕地開墾費收繳使用管理

    (一)合理調整耕地開墾費標準。各省(區、市)應對本地區耕地開墾費標準進行分析評價,依據當地耕地後備資源狀況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投入水平,合理確定耕地開墾費標準。標準偏低、難以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耕地的,應重新核定。根據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難度越來越大和投入不斷增加的實際情況,應定期調整耕地開墾費標準,滿足耕地佔補平衡需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將耕地開墾費標準核定和調整情況及時報部備案。

    (二)足額收繳耕地開墾費。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時,國土資源部門應對照當地耕地開墾費標準,審查項目足額列支補充耕地資金情況,低於規定標準或未足額納入項目投資估算的,不予通過用地預審。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建設項目,市縣申報用地時應出具建設單位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憑證;申報城市用地的,應出具城市政府有關補充耕地資金和補充耕地項目落實情況的説明。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對耕地開墾費嚴格把關,確保按規定足額繳納。

    (三)確保耕地開墾費專款專用。各地國土資源部門認真履行職責,按規定加強對耕地開墾費收繳使用管理。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及時掌握收繳使用情況,防止出現擅自減、免、緩和截留、擠佔、挪用及多收少用等問題,確保資金及時使用和專款專用。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實施中,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有關規定,杜絕違規使用資金行為。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嚴肅查處。

    六、強化佔補平衡考核獎懲

    部每年組織耕地佔補平衡考核工作,對各省(區、市)落實補充耕地項目、補充耕地報部備案、省級組織補充耕地核實、佔用與補充耕地挂鉤、耕地佔補平衡臺賬、資金收繳使用情況等進行考核測評,考核情況予以通報。對於存在的問題,由有關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暫停有關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受理和審批。

    嚴格執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耕地佔補平衡,是確保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任務、實現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年度耕地佔補平衡考核結果將作為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的重要依據。同時,考核結果將作為確定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獎懲指標的重要因素,根據考核排名情況,在安排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時獎勵或扣減有關省份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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