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近年來,國家對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關部門文件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推動了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環境的改善。但目前,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受限制現象仍時有發生。為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共同起草了《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1月21日至27日,請社會各界和廣大網民積極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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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關於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關於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含入幼兒園,下同)、就業權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學檢查
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學檢測項目(以下簡稱乙肝五項,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和乙肝病毒核心抗體檢測)。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在開展各階段教育招生入學體檢時,不得檢查“乙肝五項”。用人單位在招工、招聘體檢中,不得將“乙肝五項”檢查列入體檢標準,也不得要求應聘者提供“乙肝五項”檢測報告。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五項”檢查服務。
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就業體檢時檢查“乙肝五項”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後方可進行。未經衛生部核準,任何行業、單位不得自行將“乙肝五項”檢查項目列入入學、就業體檢標準。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可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以評價肝臟功能。如轉氨酶異常,再做相應檢查以區分病因,以儘早發現乙肝病人、儘早治療患者。
二、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除報經衛生部核準的特殊職業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聘)用。用人單位不得以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辭退或解聘勞動者。為醫學目的而開展的“乙肝五項”檢查,檢查機構應嚴格保護受檢者的隱私;為健康體檢目的而開展的“乙肝五項”檢查,檢查機構應充分尊重受檢者的選擇權並保護其隱私,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受檢者接受“乙肝五項”檢查。
三、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對現行有關規定的清理、修訂工作,凡是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觸的,要堅決廢止。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健康體檢進行監督管理。對醫療衛生機構違規進行“乙肝五項”檢查的,或洩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對其進行處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調整入學體檢項目,規範入學體檢表格的內容。要加強對教育機構的監督,督促教育機構嚴格執行招生體檢相關規定,及時查處和糾正違反規定進行“乙肝五項”檢查的行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招聘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用人單位違法要求求職者進行“乙肝五項”檢查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處。要及時調整技工院校入學體檢項目,督促技工院校嚴格執行招生體檢相關規定。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衛生部門要設立並公佈投訴、舉報電話,認真受理投訴、舉報。
四、加強乙肝防治知識和相關政策的宣傳教育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乙肝防治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垂直和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接觸不會傳播乙肝病毒。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身體無臨床症狀,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學習、就業和生活,不會因共同學習、工作等對周圍人群構成威脅。要通過宣傳引導,幫助社會公眾全面正確了解乙肝防治知識,消除公眾在與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一起工作、學習問題上的疑慮,形成有利於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幫助用人單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引導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教育部門要面向學校開展系列宣傳教育,將乙肝傳播途徑與防治基本知識納入中小學生物等相關課程。衛生部門要把加強乙肝防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當地健康教育規劃,廣泛宣傳乙肝科學知識以及相關政策法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 育 部
衛 生 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