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頒布新修訂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
為貫徹落實《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健全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中國保監會近日頒布了新修訂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以下簡稱《復議辦法》),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復議辦法》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結合近年來中國保監會行政復議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現行規定進行了較大修改。此次修訂對於及時調整中國保監會行政復議制度,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以及保障和監督保險監管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中的積極作用,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對行政復議的具體制度和程序進行了健全和完善。《復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復議範圍和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新增了關於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規定,對行政復議的中止和終止情形進行了完善。同時,對於不同情形下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確定、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的要求及補正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維護行政復議申請人合法權益,積極化解行政爭議。《復議辦法》對於以行政復議申請名義,進行信訪投訴的情形,規定了相應的快速處理機制,減少了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另行提出信訪投訴的環節,使其訴求能夠得到迅速處理,及時化解可能産生的行政糾紛。同時,對於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充分保障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證據材料查閱權、陳述權、申請回避權等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
三、強化行政復議監督職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復議辦法》對於行政復議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進行了強化。同時,明確規定,對於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行政復議機構有權向人事、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這將有助於加強行政復議的內部監督職能,促進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