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31日,應中國大陸苯酚産業申請,商務部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韓國、美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10年1月30日,商務部發佈年度第2號公告,根據調查結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産于日本、韓國、美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對中國大陸産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決定繼續對原産于上述國家(地區)的進口苯酚實施反傾銷措施,為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