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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通知要求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10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關於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
衛監督發〔2010〕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廳(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規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生産經營活動,切實加強餐飲具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監管職責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務的條件和能力,能夠為餐飲服務者提供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機構或單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符合《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規範》的要求,餐飲具消毒過程及消毒後餐飲具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實施日常衛生監督管理,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餐飲具進行衛生監督抽檢,依法查處不符合衛生規範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索證管理,並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餐飲具的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核發營業執照,將已掌握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登記情況,定期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二、切實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據《消毒管理辦法》、《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規範》和《食飲具消毒標準》等規定,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重點監督消毒單位的選址、佈局、消毒工藝流程、使用的消毒産品等,以及消毒餐飲具的産品包裝和標簽內容,並對集中消毒餐飲具進行監督抽檢。監督檢查發現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不符合《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規範》等衛生要求,或集中消毒的餐飲具檢測不合格的,應當依法查處,並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將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發放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三、加強餐飲服務單位餐飲具衛生安全監督管理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法規的規定,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對購入使用的消毒餐飲具建立索證制度,索取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消毒合格證明,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餐飲具消毒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使用不符合標準餐飲具的違法行為。根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的集中消毒餐飲具監督檢查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對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經營不合格餐飲具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四、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溝通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及時通報日常衛生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核發營業執照等信息,形成監督管理合力,消除監管空白,切實加強餐飲具消毒工作的監督管理力度。對協調配合不力、不通報監管信息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有關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的責任。

    五、完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管的工作制度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當地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工作制度,採取有力措施,完善部門間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落實責任,提高監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強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及餐飲服務單位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強化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履行食品安全義務,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本通知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函告上級主管部門。

衛生部
工商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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