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保障部隊訓練演習、科研試驗任務重,駐軍數量和優撫安置對象又較多的城(縣),可獲加分獎勵;被撤銷“雙擁模範城(縣)”榮譽稱號,將被收回獎匾和榮譽證書,並向社會公佈……11日,記者從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隨著本月上旬《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重新修訂頒布和《全國雙擁模範城(縣)考評標準》制定試行,全國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命名有了新辦法,抽檢考評有了新標準。
黨的十七大以來,國家和軍隊改革與建設進入新的發展時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雙擁工作提出新的任務,軍隊履行新的歷史使命、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對雙擁工作提出新的課題,解決軍民廣泛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對雙擁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修訂命名管理辦法,制定相配套的考評標準,勢在必行。
修訂的《辦法》和制定的《標準》,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眼于鞏固和加強軍政軍民團結,強調把發展社會生産力與提高部隊戰鬥力結合起來,進一步突出強調軍民融合式發展,突出強調把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與生態文明建設結合起來,切實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與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
修訂的《辦法》共分五章二十九條,與2006年10月頒布實施的辦法相比,出現了許多新變化:命名數量首次進行明確,規定全國控制在納入考核評選城(縣)總數的15%以內;對申報資格進行重審,首次規定殘疾退役軍人年度安置任務沒有完成,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均不能申報和推薦全國雙擁模範城(縣)。
制定的《標準》主要是對《辦法》的細化、量化,共分六十二項滿分100分。另增加有群眾滿意度測評和加分項目。同時規定,被考評城(縣)沒有軍供站、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優撫醫院等項目的,不考評,不計分。 (蔡永琦 記者 董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