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切實做好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0〕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切實做好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解決好乙肝病毒攜帶者入學、就業受限制問題,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客觀要求,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推動社會公平就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通知》和三部門政策解讀稿(附後),深刻領會《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認識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的重要意義。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責任制,確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實處。各服務窗口單位要組織開展專門培訓,準確了解《通知》內容、要求和意義,以便全面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二、把握重點,採取切實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一)抓緊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有關政策清理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相關文件的廢止或修訂,並依據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地方行政性法規清理工作。
(二)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各地要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中用人單位招工(聘)活動的日常監管,指導用人單位全面落實《通知》各項要求。要在正在開展的清理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中,把禁止用人單位進行乙肝項目檢測作為重要內容。要嚴格按照修訂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操作手冊開展相關體檢工作。要指導和督促事業單位在公開招聘體檢中按要求取消相關乙肝項目檢測。要進一步規範“三支一扶”等基層就業項目選拔體檢項目,按要求取消乙肝項目檢測。
(三)加強對技工院校的指導和監管。各地要面向技工學校、技師學院開展政策宣傳,將《通知》要求傳達到每一所學校。督促技工院校在入學體檢中取消乙肝項目檢測,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學權利。指導學校根據需要在入學體檢中開展轉氨酶檢測,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異常,可進一步明確診斷。對違規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四)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爭議調解工作。各地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要認真受理相關投訴和舉報;對違反規定的,要嚴格依法查處。調解仲裁部門要對因涉及乙肝歧視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依法進行調處。
(五)設立投訴、舉報電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實際,設立並公佈專門投訴、舉報電話,或利用現有12333勞動保障諮詢熱線,增設相關接收投訴、舉報的功能。要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確保電話接線員掌握相關政策規定。
三、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積極做好宣傳引導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指定相關負責人牽頭,相關處室負專責,系統內各單位相互配合,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要加強與教育、衛生部門的聯絡和協調,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推進《通知》的落實。要依託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等服務窗口和社區基層平臺等組織開展宣傳,採取送政策上門等方式,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全面、準確了解政策規定。要密切跟蹤輿情,收集社會上的各種反映,必要時採取措施加以引導,重大情況及時向我部彙報。各地要按要求組織開展《通知》落實情況專項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在10月底前報我部就業促進司。
附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政策解讀及熱點答疑》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政策解讀及熱點答疑
一、政策解讀類
1、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 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來,國家對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關法規、規章都作出了相關規定。2007年原勞動保障部、衛生部聯合下發《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通過各級政府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攜帶者入學、就業環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入學、就業體檢時違規進行乙肝病毒血清學項目檢查,並把檢查結果作為入學、錄用的條件;部分地區對相關政策規定貫徹落實不到位,對違規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夠,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受限制的現象還時有發生,社會反映強烈。
對此,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關部門進一步分析原因、明確政策、抓好落實。按照國務院領導要求,從去年11月起,國務院法制辦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開展相關政策措施研究。整個研究過程遵循“公開、民主、科學”的原則,一方面充分聽取專家意見,了解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有關意見,從傳染病防治角度對取消乙肝項目檢測的可行性進行反復深入論證;另一方面通過公開徵求意見,廣泛聽取並積極吸納社會各界意見,從而保證政策措施的科學、嚴謹和有效。
2、這次文件與2007年原勞動保障部和衛生部下發的文件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規定?
答:這次文件是對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強化,重點是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明確用人單位、教育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強化政府監管職能,加強執法檢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與2007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特點:
(1) 權益維護範圍更廣。2007年文件著重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這次文件強調維護入學和就業兩方面的權利。
(2) 禁查項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業體檢中不得強行檢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這次文件明確要求在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進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的檢查,包括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3) 特殊職業更加明確。目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中沒有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工作,這次文件規定確需檢查的職業,一是強調特殊,可能只有極個別職業;二是強調嚴格申請審核程序,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三是強調公開監督,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佈。只要工作到位,不會出現變相檢查,影響政策效果。
(4) 監督檢查力度更大。一是對機構的監督檢查方面,這次文件要求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查處;二是對工作人員的管理方面,這次文件也明確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相關負責人或責任人也要予以相應處罰;三是發揮社會監督職能,這次文件要求各相關部門設立並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社會上的投訴和舉報。
3、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乙肝五項檢查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取消乙肝五項檢查後,學校和用人單位如何篩查乙肝病人?
答:乙肝病毒不會通過共同學習和工作接觸造成傳播。以往有些單位在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中檢測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對陽性者限制其入學、就業,這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近些年來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人們對乙肝病毒傳播特點的認識逐步深入,關於一般接觸不會造成乙肝傳播的知識已經被大家所接受。因此,從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出發,取消入學和就業體檢中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的檢測,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入學、就業權利,維持社會的穩定發展,有利於構建和諧的人際關係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由於乙肝病人與其他肝炎病人一樣,其血清轉氨酶異常,在入學、就業體檢項目中有血清轉氨酶檢測,因此不會漏檢乙肝病人。對於臨床上確診的乙肝病人,應積極配合治療。
4、下一步將採取哪些措施推動《通知》的貫徹落實?
答:下一步將主要採取以下幾項措施推動《通知》的貫徹落實。一是開展宣傳,利用各種媒體和地方各級工作平臺,開展乙肝防治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引導全社會正確認識和對待乙肝。二是抓緊清理、修訂現行有關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將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用)》以及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等進行修訂,各級地方政府也要對現將有關政策進行清理,儘快廢止或修訂與《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文件。三是實施日常監管,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將對用人單位、教育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日常監管,督促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依法查處。同時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受理投訴和舉報。四是結合有關政策專項督查和市場清理整頓等專項行動,推動政策貫徹落實。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已經將禁止用人單位開展相關檢測作為2010年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了部署。五是開展專項檢查,按照《通知》要求,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將適時聯合開展專項檢查。
二、網民關注熱點問題
5、乙肝病毒傳播途徑是什麼?醫學上篩查乙肝病毒攜帶者的主要方法是什麼?
答:乙肝病毒傳播途徑包括:
(1)經血傳播:經血傳播主要包括經血液和血製品、使用未經嚴格消毒的醫療器械、注射器、介入性診療操作和手術,以及靜脈注射濫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紋身、扎耳環孔、醫務人員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鬚刀和牙刷傳播,以及破損的皮膚和黏膜傳播均歸類為血液傳播途徑。WHO資料顯示,通過血液傳播乙肝病毒的證據是確鑿的。
(2)母嬰傳播:母嬰傳播是乙肝病毒重要的傳播途徑,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中約有30%-50%是通過母嬰傳播獲得的。母嬰傳播可分為宮內傳播(較為罕見,多數研究表明<2%)、産程傳播和産後感染。母嬰傳播率主要取決於母親血液中是否存在HBeAg。我國1979年、1992年血清流行病學調查均顯示我國大部分的感染者是由於母嬰感染所致,這和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發佈的乙肝高流行地區感染模式一致。
(3)性傳播:乙肝感染者的精液或陰道分泌物中均可檢出乙肝病毒,在密切的性接觸時,這些體液可透過破損的粘膜而引起感染。美國紐約的男同性戀者乙肝病毒感染率比對照組高13倍,感染率與性接觸對象數目成正比。對乙肝病毒慢性感染者的配偶進行追蹤分析,在婚後的第1、3、5年檢測,受訪的100名配偶乙肝表面抗原檢出率分別為20%、31%和42%。對200名多個性夥伴的女性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乙肝病毒感染標誌血清學檢測,結果顯示乙肝病毒感染率達5515%,證明乙肝病毒可通過性接觸傳播。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觸,如同一辦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計算機等辦公用品)、握手、擁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廳用餐和共用廁所等無血液暴露的接觸,不會傳染乙肝病毒。
醫學上篩查乙肝病毒攜帶者的主要方法是通過採集受檢者的靜脈血,使用酶聯免疫吸附試驗(ELSIA)或其他酶免疫分析法檢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也可開展HBV-DNA檢測篩查。
6、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有什麼區別?乙肝病人能否上學和就業?
答: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檢測乙肝表面抗原都為陽性,但兩者的區別就是前者有臨床症狀和體徵,丙氨酸氨基轉移酶(轉氨酶,ALT)異常,而後者轉氨酶正常,沒有臨床症狀和體徵。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是乙肝病人,肝功能正常,身體無臨床症狀、不會因共同的生活接觸、共同學習、工作等對周圍人群造成傳播。因此,取消入學和就業體檢中乙肝感染標誌物檢測不會造成乙肝的傳播和流行。從疾病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的原則出發,乙肝病人應積極配合治療,等臨床症狀消失、轉氨酶恢復正常後可繼續學習、工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被檢查出患有乙肝的,用人單位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且醫療期滿後,如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有責任為其另行安排工作。
7、公開徵求意見有關情況
答:1月21-2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通過三部門網站將《通知》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設立專門電子郵箱收集網民意見。徵求意見稿上網公佈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包括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本人及其親屬、非攜帶者紛紛發表各自意見和看法。徵求意見期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和衛生部共收到社會各界發來的電子郵件約1.7萬封(其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收到近7000封,教育部收到約5000封,衛生部收到5000多封),排除同一網民重發的內容相同的郵件外,實收有效郵件約1.3萬封。從網民的反映來看,99%以上明確表示支持相關政策的出臺,部分網民還積極獻計獻策,就限制HVB-DNA檢測、特殊職業界定、保護醫學和健康體檢中受檢者隱私、加強宣傳教育、加大對乙肝虛假廣告打擊等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意見和建議。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衛生部、教育部認真地進行了分析研究,並將反映集中、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吸納到《通知》稿中。
這次《通知》的出臺,得到了廣大網民的積極參與和支持,凝聚了社會各界的聰明智慧。在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教育部向參與《通知》公開徵求意見活動的社會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