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保健食品實行嚴格監管的要求,嚴把保健食品準入關,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通知就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註冊有關工作進行明確:
對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批准的國産産品,申請人重新申報保健食品時應當使用首次申請時的産品名稱,並向首次申請受理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産品原不予行政許可相關內容涉及試驗、試製現場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重新組織開展現場核查,提出明確核查意見。
對於技術審評中發現的保健食品申報資料涉嫌雷同的,將組織核查,必要時開展涉嫌雷同産品研製情況的現場核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根據核查情況,從嚴開展審評審批,確認雷同的,予以退審。
保健食品註冊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一經出具,不得更改。檢驗報告內容有誤的,由申請人提供相關情況説明;需要註冊檢驗機構進行説明的,由註冊檢驗機構提供相關情況説明。
對於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産品註冊申請,以及增加功能項目,改變産品規格、食用量、保質期和質量標準的變更申請,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開展現場核查,提出審查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註冊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食藥監許[2010]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保健食品實行嚴格監管的要求,嚴把保健食品準入關,現結合保健食品註冊管理工作實際,就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註冊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對於國家局不予批准的國産産品,申請人重新申報保健食品時應當使用首次申請時的産品名稱,並向首次申請受理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産品原不予行政許可相關內容涉及試驗、試製現場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重新組織開展現場核查,提出明確的核查意見。
二、對於技術審評中發現的保健食品申報資料涉嫌雷同的,將組織核查,必要時開展涉嫌雷同産品研製情況的現場核查。國家局將根據核查情況,從嚴開展審評審批,確認雷同的,予以退審。
三、保健食品註冊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一經出具,不得更改。檢驗報告內容有誤的,由申請人提供相關情況説明;需要註冊檢驗機構進行説明的,由註冊檢驗機構提供相關情況説明。
四、對於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産品註冊申請,以及增加功能項目,改變産品規格、食用量、保質期和質量標準的變更申請,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開展現場核查,提出審查意見。
五、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保健食品註冊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