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9年度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2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各項配套政策陸續明確,有效保證了企業正確及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匯算清繳工作的順利開展。但目前仍有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沒有明確,造成一些企業無法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準確申報、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款。為切實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現就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因2010年5月31日後出臺的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少數納稅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稅,相應所補企業所得稅款不予加收滯納金。
二、各地稅務機關對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出臺、需要補正申報2009年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及時受理補正申報,補退企業所得稅款。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其他企業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切實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
四、本通知僅適用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