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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就水價調整成本公開試點問題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04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水價調整成本
公開試點問題答記者問

    問:國家發改委是否正在推進水價調整成本公開試點工作?開展這項工作的意義是什麼?

    答:目前,我們正在認真研究水價調整成本公開試點工作。近年來,按照國務院深化資源性産品價格改革的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積極穩妥地推進水價改革,對促進節約用水、合理配置水資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於水價調整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供水行業具有自然壟斷特性等原因,水價調整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大家最為關心的就是供水企業成本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問題。為了讓老百姓對供水企業成本有一本“明白賬”,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價改革,我們將在以後水價改革過程中逐步試點成本公開。

    水價成本公開作為深化水價改革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是進一步推進水價改革的突破口,對整個資源性産品價格改革也具有重要意義。推行水價成本公開,有利於提高水價調整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可以讓老百姓清清楚楚地了解供水企業的成本狀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可以督促供水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主動降低生産成本,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

    問:有媒體報道地方物價部門對水價成本公開試點持反對意見,請問真實情況是怎樣的?

    答:近日,個別媒體報道地方物價部門批評反對成本公開,情況並不屬實。當前,對於積極推進水價改革,推行水價成本公開試點工作,國家和地方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認識是完全一致的。國家發改委將積極穩妥的推進水價成本公開工作,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按照國家發改委的統一部署,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政策,確保水價成本公開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水價成本公開是社會的期待,也是水價改革的必然,我們從未發現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不贊同水價成本公開的現象。

    水價成本公開是新生事物,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由於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同地區供水企業管理水平、各項技術指標等差異較大,如何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成本公開方案,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供水企業成本狀況,是一個重要難題。為推進和深化水價改革,近幾年來,我們一直在探索、研究論證水價成本公開的可行性,多次聽取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和建議。在認真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水價成本公開的試點方案。為確保試點方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我們前期召開專題會議,徵求部分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的意見。會議期間,各有關方面對方案提出修改意見,是完全正常的,提出工作意見但不等於反對水價成本公開改革。當前,我們根據會議研討的意見,正對試點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方案進一步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我們將在部分城市部署實施水價成本公開試點。

    問:水價調整成本公開的主要內容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水價調整成本公開主要包括三個層面的工作,一是供水企業要在提出調價建議前向社會公開本企業有關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二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成本監審過程中可以邀請有關方面代表參與監督;三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監審報告要向社會公開。通過成本公開,要讓供水企業的成本好好“曬一曬”,“擠乾水分”;要讓政府制定水價的過程公開化和透明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讓群眾心裏有一本“明白賬”,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價改革工作。

    水價成本公開要堅持四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程序規範合法。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成本公開。二是堅持全面真實。要按照有關要求,對應該公開的事項,採取適當方式,及時全面公開;三是堅持積極穩妥。要對成本公開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做好應對預案;四是堅持解放思想。要立足各地實際,大膽探索,不斷創新。

    問:國家發改委此前曾就《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徵求地方意見,請問現在進展情況如何?

    答:為指導各地做好城市供水成本監審工作,我委和住房建設部于2006年開始著手研究起草《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並廣泛徵求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各方面普遍反映,國家統一制定《辦法》對指導和規範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工作十分必要;同時也提出,由於城市供水地域性較強,不同地區的供水規模、水源距離、水質等差異很大,有些影響供水成本的核算指標如合理超前建設率、産銷差率等不宜由國家統一規定,可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作出具體規定。綜合各方面意見,並考慮城市供水價格及其成本監審的具體權限均在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以及對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工作還在起步實施階段的實際情況,我委商住房建設部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基礎上,對《辦法》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近年來,各地在調整城市供水價格過程中,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一般技術規範》以及地方制定頒布的相關成本監審規定,對城市供水定價成本都進行了嚴格監審,已成為供水價格決策的前置條件。各地開展的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實踐,為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在認真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近期我們對《辦法》又作了修改,重點就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的項目構成、監審原則、主要指標核定標準等作出原則規定,目前《辦法》正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待進一步論證完善後將儘快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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