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做好藥品類
易制毒化學品定點生産、經營企業重新實施許可工作
為加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衛生部發佈了《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2號),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施行前已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從事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的企業,應當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重新辦理生産、經營許可。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有關事項發出通知要求:
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對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重新實施許可工作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並結合本地區監管工作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在本通知發佈後3個月內,按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完成重新許可工作。
要按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認真審核企業申報資料,並組織開展現場檢查,重點檢查企業生産、儲存、銷售環節的安全管理情況,嚴把審批關。對未按規定配備相應安全管理設施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藥品經營企業,一律不予許可。
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將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産、經營企業重新實施許可工作情況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管司。在工作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管司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