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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規範促進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4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于2010年6月14日以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頒布,並將於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在人民銀行和政府有關部門、商業銀行以及其他相關機構的共同努力下,在廣大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積極支持下,我國的支付體系建設取得了重大成就,目前已形成比較完整的體系,並在多方面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為經濟金融的改革與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支付服務主體呈現多元化發展,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核心、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基礎、非金融機構為補充的支付服務格局。

    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服務是網絡信息和通信技術快速發展、支付服務市場分工不斷細化的産物。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豐富了服務方式,拓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廣度和深度,有效緩解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因網點不足等産生的排隊等待、找零難等社會問題,促進了支付服務效率的提高,推動了我國支付服務市場主體的多元化發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多樣化、個性化等特點較好地滿足了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的支付需求,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支持“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等宏觀經濟政策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機構法人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了支付業務登記材料,其中多數非金融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手機支付、電話支付以及發行預付卡等業務。

    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範圍和規模的不斷擴大、新型支付工具的相繼推廣以及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一些不規範行為和風險隱患也逐漸暴露。如客戶備付金的權益保障問題、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中的違規問題、反洗錢義務的履行問題、支付服務相關的信息系統安全問題,以及違反市場競爭規則、無序從事支付服務問題等。對這些問題,必須通過必要的法規制度和監管措施及時加以預防和糾正。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管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社會公眾和多數已經從事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也積極呼籲出臺有關加強支付服務監管的法規制度。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支付體系的法定監督管理者,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金融市場,鼓勵金融創新”、“加強風險管理,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勵各類支付服務主體通過業務創新不斷豐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務效率、順應社會公眾不斷發展變化的支付服務需求的同時,大力推進支付服務市場相關制度建設,強化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督管理,防範各類金融風險。在組織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登記、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學習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併發布了本《辦法》。

    《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是以科學發展觀指導中國人民銀行監督管理支付體系的重要實踐,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順應社會公眾意願的一項重要舉措。《辦法》的出臺符合非金融機構在遵循平等競爭規則基礎上規範有序發展的需要,符合廣大消費者維護正當權益、保障資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國家關於鼓勵金融創新、發展金融市場、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要求的需要,必將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健康發展産生積極而重要的影響。

    《辦法》共五章五十條,主要可概括為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管職責。二是明確對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實行支付業務許可證制度。允許非金融機構在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後,面向社會公眾提供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等支付服務。三是明確了支付機構的市場準入資質要求,包括商業存在、資本實力、主要出資人資質、反洗錢措施、支付業務設施、資信狀況等。四是明確了審批程序。首先由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以上分支機構對非金融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再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分支機構的初審意見、社會反饋信息等進行綜合評定後做出是否發放《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決定。五是明確客戶備付金的安全管理要求。如,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構成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産,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應將在同一商業銀行專戶存放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不得低於客戶備付金總量的10%等。六是明確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的規範經營要求。《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應按核準範圍從事業務、報備與披露業務收費情況、制定並披露服務協議、核對客戶身份信息、執行實名制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保管業務及會計檔案等資料、規範開具發票、履行反洗錢義務等,強調不同機構從事相同業務應遵循相同的原則,以防止不正當競爭、重利益輕責任等行為。七是明確《辦法》的過渡期要求。為確保支付服務的穩定運行,辦法實施前未經批准但已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可在《辦法》實施後1年內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能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將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為確保《辦法》的有效實施,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抓緊制定《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業務辦法。實施細則主要對《辦法》中有關監督管理主體範圍、申請人的資質條件、相關申請資料的內容以及有關責任主體的義務等條款進行細化與説明。相關業務辦法主要是指導支付機構規範開展各類業務的具體辦法(或指引)。中國人民銀行還將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擬定相關配套措施,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檢查,形成合力,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實施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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