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
關於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基礎信息核查工作情況的通報
人口廳發〔2010〕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
為了推動各地實施全員人口信息管理,探索建立有利於提高人口統計質量的體制機制,為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奠定基礎,我委于2009年9月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了人口和計劃生育基礎信息核查工作(以下簡稱“核查工作”)。現將工作情況通報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本次核查重點是2000年以來出生人口及其父母相關信息。這是人口計生系統首次採用收集個案信息,並對其中的流動人口開展雙向協查的方式進行的基礎信息核查工作。在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的情況下,各地人口計生委高度重視,精心部署,週密安排,克服困難,圓滿地完成核查工作的各項任務,取得比較好的成效。
(一)前期準備情況。《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開展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基礎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人口廳發〔2009〕58號)下發後,各地立刻行動,制定本地工作方案。開展培訓,爭取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如山西運城鹽湖區計生局與公安局聯合發文部署信息共享;吉林成立省級核查質量督察組,隨時對核查工作進展和數據質量進行督察;浙江以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形式下發核查實施方案;福建在雜誌、網站上開設“清理核查專題”欄目,實時報道各地做法經驗;江西由省政府專門召開相關部門參加的全省人口計生基礎信息核查工作會;內蒙古部分盟市旗縣、河南各縣(市、區)、陜西部分縣成立了黨政“一把手”或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參加的核查工作領導小組;廣東各市、縣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及縣鎮主要領導參加的動員會;寧夏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將核查工作納入重大事項督查範圍;遼寧、廣西等地通過互聯網即時通訊工具(QQ群)等多種渠道對基層進行業務指導等等。多數省份就核查工作經費作出了明確安排。
(二)信息採集提交情況。按照工作部署,各地應在2010年3月15日前將信息提交完畢,其中需要協查的信息應于2月22日前提交。截至2月22日,北京、天津、海南、四川、青海等省(市)以及新疆兵團按時上報了全部核查信息。本次核查信息上報中,北京、天津等18個省(區、市)以及新疆兵團採取集中上報的方式,其餘地區由縣級分別上報。新疆和新疆兵團在網絡不通的條件下通過報送光盤等方式按時提交了核查數據。安徽、山東、湖北、湖南、海南、西藏、青海等省(區)和新疆兵團上傳的數據比較規範,而個別地區上傳的數據無法正確導入核查工作平臺,經反復重新整理後才完成提交。
(三)流動人口雙向協查反饋情況。2010年4月8日至5月中旬是本次核查工作中流動人口協查反饋階段。北京、天津、黑龍江、上海、江蘇、重慶、陜西、青海、寧夏等省(區、市)嚴格按時在5月10日前完成了全部信息的反饋工作;河北、浙江、江西、湖北、甘肅等省僅比規定時限晚1天完成了全部反饋。協查反饋階段結束後各地對核查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核查結果進行了分析,撰寫了總結報告。
(四)出生人口基本信息質量情況。從各地提交的個案信息看,戶籍地和現居住地都在本地的人口中,山西、雲南和新疆3省(區)的出生人口姓名缺失率較低;而個別地區10年出生人口中姓名為空的比例過半。流出人口的現居住地和流入人口的戶籍地掌握不夠詳細是影響協查工作的重要因素。山西、江蘇、浙江、江西、河南、湖南等省流動人口的地址相對較為詳細。
(五)核查出生人口數量與報表比較情況。各地通過信息核查均發現了一些報表未反映的出生人口。其中,有6個省核查出生比報表出生多10%以上。
二、下一步工作重點
通過核查工作,可以看到部分地區在人口統計信息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部分地區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機制還沒有建立、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的配合;人口基本項目如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地址和現居住地地址登記不完整;基層基礎工作不平衡,工作人員業務素質亟待提高;信息化支撐能力有限等。各地要高度重視這些問題,在今後工作中認真加以解決。
(一)加強核查數據的分析研究。各級人口計生委要科學評估本次核查數據質量,準確把握真實情況,真正做到底數清、情況明;要開發利用好這些寶貴的信息資源,著重在流動人口、出生性別比、留守兒童、生育水平、人口預測等方面加強研究,為完善人口相關政策、科學編制“十二五”規劃以及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提供重要參考。
(二)完善信息質量保障措施。各級人口計生委要認真總結此次核查暴露出來的日常信息質量管理的弱點和不足,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加以解決。加大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基層信息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健全信息質量管理、評估和監督機制,始終將信息質量、統計求實作為一項重要指標,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範圍。在本次核查工作基礎上,有計劃、分步驟地開展更加廣泛的全員人口信息核查工作,不斷提高數據質量,實現“十一五”期末全員人口個案數據庫主要數據項準確率在90%以上的工作目標。
(三)建立健全部門數據共享機制。在堅持自主採集、部門內信息整合的同時,加強與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的人口信息交換共享,拓寬信息採集渠道,保障源頭數據的質量,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共享機制。
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