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局關於開展2010年早秈稻
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
國糧檢〔2010〕129號
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西等省(區)糧食局: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和單位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2010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通知》(發改經貿〔2010〕1402號),對早秈稻收購工作做出具體部署,提出明確要求。為確保國家糧食收購政策落到實處,維護糧食收購市場秩序,現就開展2010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
轄區內從事早秈稻收購活動的各類糧食收購主體,包括中央企業、本地企業和跨區域收購的外地企業,以及糧食經紀人。重點檢查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委託收儲庫點(含中央企業直屬庫,下同)及其延伸收購點。
二、檢查內容
(一)委託收儲庫點的確定、公佈是否符合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條件。
(二)委託收儲庫點是否在收購場所公示了最低收購價早秈稻收購價格,質量標準,水分雜質、整精米率、不完善粒等增扣量增扣價規定,結算方式和執行時間等政策信息。
(三)委託收儲庫點是否按預案規定的適用時間和條件掛牌收購;收購的最低收購價早秈稻是否為2010年産的新糧,有無將以前年份的早秈稻冒充新糧收購或直接劃轉為最低收購價糧的情況;收購進度是否抄報了所在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四)委託收儲庫點是否嚴格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有無擅自放寬標準抬級抬價收購、壓級壓價收購和拒收符合質量標準糧食的行為。檢查過程中,對明顯異常的糧食應現場抽樣復核。
(五)委託收儲庫點是否及時向農民結算售糧款,有無給農民打白條或代扣各種收費情況;承貸企業預付給委託收購庫點的最低收購價早秈稻收購資金是否及時,保證收購需要。
(六)中儲糧公司是否按規定與委託收儲庫點簽訂了最低收購價糧食委託收購合同,合同文本是否統一規範;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向委託收儲庫點撥付了收購費用;有無對已確定的委託收儲庫點實行租倉儲糧,是否存在變相租倉降低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的問題。
(七)預案執行期間,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以及承擔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收儲任務的庫點有無直接或間接購買國家拍賣的最低收購價早秈稻,有無弄虛作假搞“轉圈糧”的問題,中央和地方儲備輪入的早秈稻是否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水平。
(八)各類糧食收購主體入市收購,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所使用的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是否及時支付售糧款,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賬並向當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了統計報表。跨區域收購的是否到收購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及時報送收購數量等情況。
三、檢查時間
2010年7月16日至9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2010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檢查,按照在地原則,由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各有關省(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完善措施,主動加強與工商、物價等部門的溝通協調,開展聯合執法,確保國家惠農政策落到實處,糧食收購市場平穩有序。各地嚴禁人為設置障礙和地區封鎖,阻礙糧食正常流通。
(一)週密制定方案並實施檢查。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省(區)檢查工作方案和檢查工作底稿,市、縣兩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檢查人員要認真填寫檢查工作底稿,詳實記載檢查的時間、對象、結果以及處理情況等內容,確保檢查工作紮實細緻,不走過場。
(二)加強層級監督規範執法行為。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收購市場和市縣檢查工作的督導和巡查,組織對糧食收購中重大舉報案件的受理和查處。市、縣兩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對轄區內各類收購主體進行全面檢查,要建立檢查工作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各地在檢查中要嚴格檢查工作程序,檢查人員要堅持公正、廉潔執法,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嚴肅處理。各地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檢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國家糧食局將適時組織對重點地區專項檢查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抽查。
(三)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各類收購主體違反國家糧食收購法規政策,特別是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行為,要立即糾正,限期整改,並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等規定嚴肅處理。委託收儲庫點違反政策規定的,取消委託收儲資格並予以通報,並追究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四)及時報送檢查工作情況。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于7月31日前將本省檢查工作實施方案(包括檢查工作底稿格式)報送國家糧食局監督檢查司;自7月下旬起,每旬報送檢查工作動態,重大問題要立即上報;10月15日前報送本省(區)專項檢查工作總結(包括總結報告、檢查情況匯總表、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