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管理制度,促進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近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出臺《關於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礦業權設置方案修編有關規定的通知》。
《通知》指出,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礦業權設置方案修編應遵循規劃和整裝勘查、集約開發、合理佈局原則,已批復實施的礦業權設置方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進行修編:礦業權設置方案已批復,三分之二以上探礦權地質勘查工作程度有了階段性提高,根據已進行的地質勘查工作情況,需對礦業權設置方案進行調整的;因礦産資源開發整合,煤炭國家規劃礦區內三分之一以上已設礦業權涉及範圍調整的。
修編的主要內容是:一是探礦權地質勘查工作提高至普查程度以上但未完成詳查工作的,應依據最新的地質勘查工作成果修編礦業權設置方案的探礦權部分,地質勘查工作未達到普查程度的區域,作為勘查後備區劃定範圍。二是探礦權地質勘查工作提高至詳查程度以上的,應依據煤炭資源自然賦存狀況和地質條件等修編礦業權設置方案的採礦權部分。三是因礦産資源開發整合涉及已設礦業權範圍調整的,依據已完成的整合工作和已批准實施的礦區整合實施方案修編礦業權設置方案。
《通知》規定,煤炭國家規劃礦區以外的煤炭礦産地,如煤炭資源連片、適合整裝勘查和規模開發的,應統籌考慮,科學合理地統一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其礦業權設置方案的修編參照本通知執行。《通知》還對修編要求、修編程序作出規定。
《通知》要求,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管理,組織好礦業權設置方案的修編工作,嚴格按照已批復的礦業權設置方案進行煤炭礦業權設置,切實加強對煤炭資源勘查、開採的宏觀調控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