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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監會開展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06日   來源:電監會網站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中央紀委等四部委《關於印發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近日,電監會制定了《電監會開展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明確,這次專項治理範圍是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含本部、分會、代管學(協)會及所屬單位),內容包括“凡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産。重點是2008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7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形成的資産。”方案還對專項治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驟進行了部署。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方案明確,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據了解,此次專項治理工作至2010年年底基本結束,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分四個階段進行。(方案見附件)。

    附件:電監會開展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電監會開展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以下簡稱《意見》)和中央紀委等四部委《關於印發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紀發〔2010〕28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電監會系統實際情況,在去年“小金庫”治理工作的基礎上,制定電監會開展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方案。

    一、專項治理的範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範圍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含本部、分會、代管學(協)會及所屬單位)。

    (二)專項治理內容

    凡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産,均屬於“小金庫”。重點是2008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7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和形成的資産。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1、隱匿會費收入設立“小金庫”;

    2、截留行政事業性收費設立“小金庫”;

    3、截留捐贈收入設立“小金庫”;

    4、用資産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5、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等名義或以假發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6、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7、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8、以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

    二、專項治理的方法和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至2010年年底基本結束,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截至2009年7月底)制定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召開中電聯“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動員及自查工作佈置會,對“小金庫”治理工作和自查自糾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糾(截至2010年9月底)

    中電聯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礎上,把專項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要按照《意見》、《辦法》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紮實組織自查,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做到不走過場、不留死角。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把問題解決在自查自糾階段。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要按規定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報告,並填報《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見附件1)。中電聯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要在報告表上簽字確認,以承諾所報告情況的真實性和全面性。電監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根據需要對中電聯開展內部檢查。

    會治理“小金庫”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辦法》要求,填報《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並於2010年10月15日前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表按時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重點檢查(截至2010年11月底)

    按照《辦法》規定,行業性社會團體屬於重點檢查的範圍。在自查自糾基礎上,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中電聯“小金庫”治理工作情況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報告、工作總結及《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要向領導小組報告。

    中電聯要對所屬分會、代管學(協)會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檢查,同時做好接受中央“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檢查的準備。

    (四)整改落實(截至2010年12月底)

    中電聯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並抓好落實。一方面,對自查發現的問題要糾正到位,對重點檢查發現的問題要依法依紀認真處理,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另一方面,要深入剖析産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會治理“小金庫” 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中電聯整改落實工作的督促指導。

    中電聯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2010年12月30日前報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此基礎上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形成書面報告經領導小組和會黨組審定後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專項治理的政策規定

    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中電聯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産黨員,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嚴肅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的,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處理處罰的有關程序和具體規定,依法給予處理處罰。

    (三)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四)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在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 加強組織領導

    為做好本次專項治理工作,中電聯要在去年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和充實“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各部門、各分會、代管學(協)及所屬單位 “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保證這些部門和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有專人負責治理工作並指定專人承辦具體工作,有二級單位的,要成立治理工作領導機構。

    電監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加強對中電聯“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組織、指導、檢查和協調。

    (二) 做好宣傳發動

    中電聯要召開 “小金庫”治理工作動員及自查工作佈置會,對本次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動員部署。要通過門戶網站、行業媒體、工作簡報等加強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宣傳報道,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要通過編發工作簡報,及時將 “小金庫”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報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落實舉報制度

    中電聯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同時注意發揮網絡舉報作用。要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著落。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依紀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電監會“小金庫”舉報電話號碼是:010-66023600,舉報信箱設在會機關辦公樓八層。

    (四)實施綜合治理

    專項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統籌兼顧,實施綜合治理,鞏固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成果,促進各項工作。具體要與中電聯改革發展相結合;與清理亂收費、減輕企業負擔等治理工作相結合;與加強財務管理、強化財務監管相結合,建立常態工作機制,實現綜合工作成效。

    (五)加強工作指導

    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與中電聯的聯絡溝通,及時協調解決專項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專項治理工作期間,會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根據情況派出督導組,對中電聯治理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確保把專項治理工作組織好、開展好,確保把專項治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六)構建長效機制

    專項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源頭治理,堅持標本兼治、糾建並舉的原則,深入剖析産生問題的原因,找準問題癥結。要從推進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進監管等方面入手,鞏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切斷“小金庫”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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