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自2009年8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在激勵銀行貫徹和實施外匯管理規定,促進銀行依法合規經營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為進一步推進考核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學性和公平性,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進行了修訂(見附件,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儘快完成對所轄中心支局、支局的業務操作培訓,嚴格遵照《辦法》規定,公平、公正地開展對轄內銀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認真落實《辦法》的相關要求,依法合規辦理各項業務。
三、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的通知》(匯發[2009]33號)廢止。2010年度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工作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部門反饋。聯絡電話:010-68402129(綜合司),010-68402464(國際收支司),010-68402280(經常項目司),010-68402366(資本項目司),010-68402361(管理檢查司)。
特此通知。
附件一:考核辦法-正文
附件二:考核辦法-附表1
附件三:考核辦法-附表2-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