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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産暫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06日   來源:保監會網站

    9月3日,保監會發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産,這將對改善保險資産負債匹配,優化資産配置,緩解投資壓力,分散投資風險,保障資産安全,維護投保人切身利益,産生積極和重要的影響。

    兩個辦法遵循審慎穩妥、強化約束等原則,對投資主體、資質條件、投資方式、投資標的、投資規範、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等事項,進行了全面和系統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投資主體。要求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主體,應當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資産託管、專業團隊、償付能力、財務指標等方面達到監管標準,體現了從嚴管理和能力優先的原則。為防範交易對手風險,辦法對涉及的投資管理機構和仲介服務機構的資質做了明確規定。二是界定投資標的。明確保險資金只能投資處於成長期或成熟期的企業股權,不能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能投資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國家政策和技術含量較低、現金回報較差的企業股權;規定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産,應當是産權合法清晰、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投資回報的不動産,不能投資商業住宅,不能直接參與房地産開發,不能投資設立房地産企業。三是規定投資方式。允許保險公司直接投資企業股權和不動産,但對投資團隊、償付能力、財務指標、凈資産規模等提出了較高的資質要求;支持保險公司借助投資管理機構的特長和優勢,通過間接投資方式,實現股權和不動産投資目標,防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四是健全風控機制。針對股權和不動産的投資特點及風險特徵,辦法對風險控制做了系統性安排,要求保險機構完善決策制度,建立風控機制,規範操作程序,加強後續管理,持續監控風險,制定應急預案,防範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辦法明確了投資比例、退出機制、信息披露等事項,規定監管機構可以通過能力評估、監管檢查、違規處罰、責任追究等方式,加強投資運作監管,防範系統性風險。

    兩個辦法進一步拓寬了保險資金投資領域,同時對保險公司投資能力和風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保監會將從科學審慎、有效監管,維護保險資産安全,保護投保人權益出發,要求保險公司改善治理,加強團隊建設,健全內控和託管機制,進一步提升投資管理能力,促進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0〕79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規範保險資金投資股權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障資産安全,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保險資金投資股權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障資産安全,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和註冊登記,且未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以下簡稱企業股權)。

    第三條 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以下簡稱直接投資股權和間接投資股權)。

    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産品(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登記,從事股權投資管理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為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提供投資諮詢、法律服務、財務審計和資産評估等服務的機構。

    第五條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形成的財産,應當獨立於投資機構、託管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固有財産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産。投資機構因投資、管理或者處分投資基金取得的財産和收益,應當歸入投資基金財産。

    第六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必須遵循穩健、安全原則,堅持資産負債匹配管理,審慎投資運作,有效防範風險。

    第七條 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及專業機構從事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守法的義務。

    第八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政策法規,依法對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九條 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産託管機制,資産運作規範透明;

    (四)資産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産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産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已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1名;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産餘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産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係。

    提供投資諮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於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産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章 投資標的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産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産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産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産産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係,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産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準、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于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第十三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投資基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二)投資方向或者投資標的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定;

    (三)具有確定的投資目標、投資方案、投資策略、投資標準、投資流程、後續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四)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實完整;

    (五)已經實行投資基金託管機制,募集或者認繳資金規模不低於5億元,具有預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風控措施,且在監管機構規定的市場交易;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章 投資規範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運用資本金;

    (二)其他直接投資股權,可以運用資本金或者與投資資産期限相匹配的責任準備金;

    (三)間接投資股權,可以運用資本金和保險産品的責任準備金。人壽保險公司運用萬能、分紅和投資連結保險産品的資金,財産保險公司運用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産品的資金,應當滿足産品特性和投資方案的要求;

    (四)不得運用借貸、發債、回購、拆借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投資企業股權,中國保監會對發債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規定:

    (一)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5%;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5%;

    (二)直接投資股權的賬面餘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産,除重大股權投資外,投資同一企業股權的賬面餘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産的30%;

    (三)投資同一投資基金的賬面餘額,不超過該基金髮行規模的20%。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內控要求,規範完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權限及批准權限。根據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及投資方式、目標和規模等因素,做好相關制度安排。

    決策層和執行層應當各司其職,謹慎決策,勤勉盡責,充分考慮股權投資風險,按照資産認可標準和資本約束,審慎評估股權投資對償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響,嚴格履行相關程序,並對決策和操作行為負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不得採用非現場方式錶決。

    保險資金追加同一企業股權投資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涉及關聯關係的,其投資決策和具體執行過程,應當按照關聯交易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利益,不得進行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第十八條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應當聘請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專業機構,提供盡職調查、投資諮詢及法律諮詢等專業服務。

    間接投資股權,應當對投資機構的投資管理能力及其發行的投資基金進行評估。投資管理能力評估,應當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投資基金評估,應當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間接投資股權,還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提供投資基金募集説明書等文件,或者依據協議約定,提供有關論證報告或者盡職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充分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重大股權投資,應當通過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監事、經營管理層或者關鍵崗位人選,確保對企業的控股權或者控制力,維護投資決策和經營管理的有效性;其他直接股權投資,應當通過對制度安排、合同約定、交易結構、交易流程的參與和影響,維護保險當事人的知情權、收益權等各項合法權益。

    間接投資股權,應當與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合同或者協議,載明管理費率、業績報酬、管理團隊關鍵人員變動、投資機構撤換、利益衝突處理、異常情況處置等事項;還應當與投資基金其他投資人交流信息,分析所投基金和基金行業的相關報告,比較不同投資機構的管理狀況,通過與投資機構溝通交流及考察投資基金所投資企業等方式,監督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

    投資基金採取公司型的,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結構;採取契約型的,應當建立受益人大會;採取合夥型的,應當建立投資顧問委員會。間接投資股權,可以要求投資機構按照約定比例跟進投資,並在投資合同或者發起設立協議中載明。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加強投資期內投資項目的後續管理,建立資産增值和風險控制為主導的全程管理制度。除執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規劃和發展企業協同效應,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防範經營和投資風險;選聘熟悉行業運作、財務管理、資本市場等領域的專業人員,參與和指導企業經營管理,採取完善治理、整合資源、重組債務、優化股權、推動上市等綜合措施,提升企業價值;

    (二)其他直接投資股權的,應當指定專人管理每個投資項目,負責與企業管理團隊溝通,審查企業財務和運營業績,要求所投企業定期報告經營管理情況,掌握運營過程和重大決策事項,撰寫分析報告並提出建議,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機構對所投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或者盡職調查;

    (三)間接投資股權的,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採取不限于本條規定的措施,提升企業價值,實現收益最大化目標。

    第二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參照國際慣例,依據市場原則,協商確定投資管理費率和業績報酬水平,並在投資合同中載明。投資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資産質量、投資風險與收益等因素,確定投資管理費率,兌現業績報酬水平,倡導正向激勵和引導,防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第二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聘請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專業機構,採用兩種以上國際通用的估值評估方法,持續對所投股權資産進行估值和壓力測試,得出審慎合理的估值結果,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基於資産的賬面價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場比較法、現金流量折現法以及倍數法等。

    第二十三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遵守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承擔社會責任,恪守道德規範,充分保護環境,做負責任的機構投資者。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注重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機制、投資行為規範和激勵約束安排等基礎建設,建立項目評審、投資決策、風險控制、資産託管、後續管理、應急處置等業務流程,制定風險預算管理政策及危機解決方案,實行全面風險管理和持續風險監控,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該審慎考慮償付能力和流動性要求,根據保險産品特點、資金結構、負債匹配管理需要及有關監管規定,合理運用資金,多元配置資産,分散投資風險。

    第二十六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遵守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確保投資項目和運作方式合法合規。所投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具有完備的經營要件。

    第二十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包括但不限于風險情形、應急預案、工作目標、報告路線、操作流程、處理措施等,必要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處理機制,盡可能控制並減少損失。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違反監管規定及公司管理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産損失的,應當追究其責任。涉及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股權的上市、回購、協議轉讓及投資基金的買賣或者清算等。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可以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進入,也可以採取股權轉債權的方式退出。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本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至少包括投資團隊、投資運作、項目運營、資産價值、後續管理、關鍵人員變動,以及已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主要風險及重大事項等內容,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股權糾紛、債務糾紛、司法訴訟等。

    信息披露不得存在虛假陳述、誤導、重大遺漏或者欺詐等行為。投資機構應當對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進行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投資決議;

    (二)主營業務規劃、投資規模及業務相關度説明;

    (三)專業機構提供的財務顧問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四)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説明、後續管理規劃及業務整合方案;

    (五)有關監管部門審核或者主管機關認可的股東資格説明;

    (六)投資團隊及其管理經驗説明;

    (七)附生效條件的投資協議,特別註明經有關監管機構或者部門核準後生效;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中國保監會審核期間,擬投資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停止該項股權投資:

    (一)出現或者面臨鉅額虧損、鉅額民事賠償、稅收政策調整等重大不利財務事項;

    (二)出現或者面臨核心業務人員大量流失、目標市場或者核心業務競爭力喪失等重大不利變化;

    (三)有關部門對其實施重大懲罰性監管措施;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可能對投資産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不利事項。

    重大股權投資的股權轉讓或者退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説明轉讓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並附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相關決議。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進行非重大股權投資和投資基金投資的,應當在簽署投資協議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除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六)、(八)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的投資決議;

    (二)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説明、後續管理方案、法律意見書及投資協議或者認購協議;

    (三)對投資機構及投資基金的評估報告。

    中國保監會發現投資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有權責令保險公司予以改正。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書面材料:

    (一)投資情況;

    (二)資本金運用;

    (三)資産管理及運作;

    (四)資産估值;

    (五)資産質量及主要風險;

    (六)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置;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除上述內容外,年度報告還應當説明投資收益及分配、資産認可及償付能力、投資能力變化等情況,並附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相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 投資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情況,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年度報告。

    第三十四條 託管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和投資基金情況,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材料:

    (一) 保險資金投資情況;

    (二) 投資合法合規情況;

    (三) 異常交易及需提請關注事項;

    (四) 資産估值情況;

    (五) 主要風險狀況;

    (六) 涉及的關聯交易情況;

    (七)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第三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制定股權投資能力標準,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應當根據規定標準自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提交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將檢驗並跟蹤監測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的股權投資能力。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適當調整投資比例、相關當事人的資質條件和報送材料等事項。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相關材料,應當符合監管規定,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進行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協助檢查。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出現償付能力不足、重大經營問題、存在重大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對金融體系、金融行業和金融市場産生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採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停止投資業務、限制投資比例、調整投資人員、責令處置股權資産、限制股東分紅和高管薪酬等監管措施。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後,不能持續符合第九條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責令予以改正。

    違規投資的企業股權資産,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計入認可資産範圍。突發事件或者市場變化等非主觀因素,造成企業股權投資比例超過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規定調整投資比例。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資産評估標準、方法及風險因子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人員在職期間或者離任後,發現其在該公司工作期間,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投資企業股權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責任。

    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參與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活動,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將責令保險公司停止與該機構的業務,並商有關監管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不得與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發生業務往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三)、(七)、(八)項規定,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産不低於5億元的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可以運用資本金直接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股權。

    第三十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按照《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執行。保險資金投資境內和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及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産品,投資比例合併計算。

    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類企業股權,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原有關保險資金投資股權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未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其本級自有資金投資的範圍和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0〕80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規範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障資産安全,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障資産安全,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産,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于土地上的定著物。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基礎設施類不動産、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産及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

    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類不動産,遵照《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投資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産及相關金融産品,遵照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動産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登記,從事不動産投資管理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提供法律服務、財務審計和資産評估等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形成的財産,應當獨立於投資機構、託管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固有財産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産。投資機構因投資、管理或者處分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取得的財産和收益,應當歸入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財産。

    第五條 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投資不動産,必須遵循穩健、安全原則,堅持資産負債匹配管理,審慎投資運作,有效防範風險。

    第六條 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及專業機構從事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守法的義務。

    第七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的政策法規,依法對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八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産,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實行資産託管機制,資産運作規範透明;

    (三)資産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8名具有不動産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四)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五)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産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下同);

    (六)具有與所投資不動産及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匹配的資金,且來源充足穩定;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投資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規定外,資産管理部門還應當擁有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産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聘請投資機構提供不動産投資管理服務的,可以適當放寬專業人員的數量要求。

    第九條 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登記,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市場信譽良好,管理科學高效,投資業績穩定;

    (三)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執行有效;

    (四)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

    (五)管理資産餘額不低於50億元,具有豐富的不動産投資管理和相關經驗;

    (六)擁有不少於15名具有不動産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4名;

    (七)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八)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機構,可以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提供有關專業服務,發起設立或者發行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投資機構向保險資金髮起設立或者發行不動産投資計劃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 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提供有關服務的專業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和內控機制;

    (三)熟悉保險資金不動産投資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具有承辦投資不動産相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且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係;

    (五)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六)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提供資産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章 投資標的與投資方式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産:

    (一)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

    (二)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可轉讓項目;

    (四)取得産權證或者他項權證的項目;

    (五)符合條件的政府土地儲備項目。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産,應當産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相應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保險資産配置和風險控制要求。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

    (一)投資機構符合第九條規定;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由專業團隊負責管理;

    (三)基礎資産或者投資的不動産位於中國境內,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

    (四)實行資産託管制度,建立風險隔離機制;

    (五)具有明確的投資目標、投資方案、後續管理規劃、收益分配製度、流動性及清算安排;

    (六)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實完整;

    (七)具有登記或者簿記安排,能夠滿足市場交易或者協議轉讓需要;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屬於固定收益類的,應當具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以及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級安排;屬於權益類的,應當建立相應的投資權益保護機制。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保險資金可以採用股權方式投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不動産,採用債權方式投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不動産,採用物權方式投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不動産。保險資金採用債權、股權或者物權方式投資的不動産,僅限于商業不動産、辦公不動産、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産及自用性不動産。

    保險資金投資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産,不受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及區位的限制;投資養老不動産、購置自用性不動産,不受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及區位的限制;本款前述投資必須遵守專地專用原則,不得變相炒地賣地,不得利用投資養老和自用性不動産(項目公司)的名義,以商業房地産的方式,開發和銷售住宅。投資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産,其配套建築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30%。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除政府土地儲備項目外,可以採用債權轉股權、債權轉物權或者股權轉物權等方式。投資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調整管理方式。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投資同一不動産的,應當分別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産(不含自用性不動産),應當符合以下比例規定:

    (一)投資不動産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産的10%,投資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産的3%;投資不動産及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産的10%。

    (二)投資單一不動産投資計劃的賬面餘額,不高於該計劃發行規模的50%,投資其他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不高於該産品發行規模的20%。

    第十五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應當合理安排持有不動産的方式、種類和期限。以債權、股權、物權方式投資的不動産,其剩餘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於15年,且自投資協議簽署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保險公司內部轉讓自用性不動産,或者委託投資機構以所持有的不動産為基礎資産,發起設立或者發行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除外。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産,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無擔保債權融資;

    (二)以所投資的不動産提供抵押擔保;

    (三)投資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

    (四)直接從事房地産開發建設(包括一級土地開發);

    (五)投資設立房地産開發公司,或者投資未上市房地産企業股權(項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資股票方式控股房地産企業。已投資設立或者已控股房地産企業的,應當限期撤銷或者轉讓退出;

    (六)運用借貸、發債、回購、拆借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投資不動産,中國保監會對發債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投資比例;

    (八)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應當建立規範有效的業務流程和風控機制,涵蓋項目評審、投資決策、合規審查、投資操作、管理運營、資産估值、財務分析、風險監測等關鍵環節,形成風險識別、預警、控制和處置的全程管理體系,並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壓力測試,全面防範和管理不動産投資風險。

    第十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內控要求,規範完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權限及批准權限。

    決策層和執行層應當各司其職,謹慎決策,勤勉盡責,充分考慮不動産投資風險,按照資産認可標準和資本約束,審慎評估不動産投資對償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響,嚴格履行相關程序,並對決策和操作行為負責。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不得採用非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應當聘請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專業機構,提供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制定有效的投資方案、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並通過科學的交易結構和完善的合約安排,控制投資管理和運營風險。

    第二十條 保險資金以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産,擬投資的項目公司應當為不動産的直接所有權人,且該不動産為項目公司的主要資産。項目公司應當無重大法律訴訟,且股權未因不動産的抵押設限等落空或者受損。

    以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産,應當向項目公司派駐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並對項目公司的股權轉讓、資産出售、擔保抵押、資金融通等重大事項發表意見,維護各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保險資金以債權方式投資不動産,應當在合同中載明還款來源及方式、擔保方式及利率水平、提前或者延遲還款處置等內容。債務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財務能力和償債能力,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二條 保險資金以物權方式投資不動産,應當及時完成不動産物權的設立、限制、變更和登出等權屬登記,防止因漏登、錯登造成權屬爭議或者法律風險。對權證手續設限的不動産,應當通過書面合同,約定解限條件、操作程序、合同對價支付方式等事項,防範和控制交易風險。

    第二十三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應當對該産品的合法合規性、基礎資産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及投資策略和投資方案的可行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分析評估。持有産品期間,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按照投資合同或者募集説明書的約定,嚴格履行職責,有效防範風險,維護投資人權益。

    第二十四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應當實行資金專戶管理,督促開戶銀行實行全程監控,嚴格審查資金支付及相關對價取得等事項。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應當合理確定交易價格。保險公司、投資機構與託管機構、專業機構不得存在關聯交易。保險公司與投資機構存在關聯交易的,不得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險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應當加強資産後續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設置專門崗位,配置管理人員,監測不動産市場情況,評估不動産資産價值和質量,適時調整不動産投資策略和業態組合,防範投資風險、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出現重大投資風險的,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風險原因、損失狀況、處置措施及後續影響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應當聘請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專業機構,按照審慎原則,綜合考慮不動産所處區位、市場及其他相關因素,採用成本法、市場比較法和收益還原法等評估方法,合理評估不動産資産價值。

    第二十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應當明確相關人員的風險責任和崗位職責,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在職期間或者離任後,發現其在該公司工作期間,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投資不動産行為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對所披露信息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投資機構所披露信息,應當滿足保險公司了解不動産及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風險特徵、風險程度及投資管理的需要。所披露信息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不動産或者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投資規模、運作管理、資産估值、資産質量、投資收益、交易轉讓、風險程度等事項。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産,投資餘額超過20億元或者超過可投資額度20%的,應當在投資協議簽署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對已投資不動産項目追加投資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並在投資協議簽署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前款規定的報告,應當至少包括董事會或者其授權機構決議、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産配置計劃、合法合規報告、資産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關聯交易説明、償付能力分析、後續管理方案、法律意見書、投資協議書等。

    保險資金投資養老項目,應當在確定投資意向後,通報中國保監會,並在簽署投資協議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內容之外,還應當説明經營目的和發展規劃,並提交整體設計方案和具體實施計劃等材料。

    中國保監會發現保險公司投資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有權責令其改正。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産,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總體情況;

    (二)資本金運用情況;

    (三)資産管理及運作情況;

    (四)資産估值;

    (五)資産風險及質量;

    (六)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置情況;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除上述內容外,年度報告還應當説明投資收益及分配、資産認可及償付能力、投資能力變化等情況,並附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相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 投資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險資金投資情況;

    (二)産品運作管理、主要風險及處置、資産估值及收益等情況;

    (三)基礎資産或者資産池變化、産品轉讓或者交易流通等情況;

    (四)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産品年度財務報告;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除上述內容外,投資機構還應當報告專業團隊和投資能力變化、監管處罰、法律糾紛等情況。

    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為公開發行或者募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託管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險資金投資情況;

    (二)投資合法合規情況;

    (三)異常交易及需提請關注事項;

    (四)資産估值情況;

    (五)主要風險狀況;

    (六)涉及的關聯交易情況;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制定不動産投資能力標準,保險公司及相關投資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評估,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評估報告。中國保監會將檢驗並跟蹤監測保險公司及相關投資機構的不動産投資管理能力及變化情況。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適當調整投資比例、相關當事人的資質條件和報送材料等事項。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及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相關當事人,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材料,應當符合監管規定,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産進行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協助檢查。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産,出現償付能力不足、重大經營問題、存在重大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對金融體系、金融行業和金融市場産生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採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停止投資業務、限制投資比例、調整投資人員、責令處置不動産資産、限制股東分紅和高管薪酬等監管措施。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産後,不能持續符合第八條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責令予以改正。

    違規投資的不動産或者超比例投資的不動産,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計入認可資産範圍。突發事件或者市場變動等非主觀因素,造成不動産投資比例超過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的資産評估標準和方法及風險因子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參與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活動,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違法違規情況通報其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將責令保險公司不得與該機構開展相關業務,並商有關監管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不得與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發生業務往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投資購置辦公用房、培訓中心、後援中心、災備中心等自用性不動産,應當運用資本金。

    保險公司投資購置自用性不動産的賬面餘額,不得高於該公司上年末凈資産的50%。

    保險公司投資的同一不動産,含自用性不動産和投資性不動産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確定運用資本金和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比例,分別核算成本和投資收益並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境外不動産,按照《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執行,保險資金投資境內和境外的不動産及相關金融産品,投資比例合併計算。

    保險資金以取得不動産所有權為目的投資項目公司股權,不適用《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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