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監會頒布了《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2010年第5號令),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2007年3月1日,《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信託公司應實施凈資本管理。為落實該規定,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信託公司風險監管,銀監會結合信託公司監管實踐並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經過多次徵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制定了《辦法》。
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以美國為代表的境外成熟市場監管當局深刻認識到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對投行類金融機構風險控制的重要性。隨著我國信託業的發展、信託公司業務模式的調整和創新業務的開展,信託監管急需建立一個能綜合反映信託公司潛在風險的、有效的風險監管體系,《辦法》的制定滿足了這種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辦法》提出了哪些具體措施?
答:《辦法》中要求信託公司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並且持續要求信託公司凈資本與其風險資本的比值不小于100%,建立了風險資本與凈資本的對應關係,使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均有相應的凈資本支撐,促使信託公司將有限的資本在不同風險狀況的業務之間進行合理配置,引導信託公司根據自身凈資本水平、風險偏好和發展戰略進行差異化選擇,實現對總體風險的有效控制。
三、《辦法》的出臺對信託公司和監管部門各有何意義和作用?
答:一是凈資本管理將彌補信託監管工具的不足。《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頒布以來,信託業管理資産規模快速擴張,從2007年初的3606億元發展到2009年底的2萬億元,三年實現6倍的增長。目前信託公司(不含正在重組和剛開業的公司)平均管理的資産規模約為400億元,個別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産規模已經達到凈資産的50倍以上。與此同時,部分信託公司的內控和風險管理能力並沒有及時跟上,單體信託項目風險時有發生。為有效控制信託公司的盲目擴張,防範風險,需要更有效的監管工具來彌補監管手段的不足,即通過實施凈資本監管進行必要的約束。
二是《辦法》的出臺將推動信託公司建立並完善內部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通過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動態監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等手段,有效控制風險。通過凈資本監管有效落實監管意圖,可引導信託公司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差異化選擇與發展。